父亲将孩子遗忘在车里致死,却起诉幼儿园获赔偿3.2万,父亲为什么无罪?

花儿朵朵150183730


·看到这个题目,我有点吃惊!昨晚还跟家里人谈论这个事!竟然如此巧合!我当时的观点是这个家长怎会一味的谴责幼儿园?绝口不提自己的过失?自己亲手葬送了孩子的生命,只字不提?只讨论责任?不能是因为自己生的就可以害了自己的孩子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 现在的社会有一种现象实在是不好,只要一出事先不管后果如何,先追究责任,哪怕自己触犯了法律也不管。比如说前两天有个题目是“小偷入室盗窃从窗台坠落摔伤,应不应该找户主赔?”这样奇葩的事情层出不穷,某些法律人士现在是面对一些官司,无理也能讲三分!法律的健全成了某些无理取闹的人保护伞?所以我觉得在有些人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先想想自己又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作为一个有良知的父母自己尽到一个父母应尽的责任了吗?有多少家长在送孩子上学的时候不是目送自己孩子进了学校才离开的?既然是法律社会,就应该先法律后人情!不然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犯了错!


就是做自己


从目前各个方面在网上公布的情况来分析,这个4岁女孩在车内9个小时被闷死,的确存在诸多疑点:



第一、4岁的女孩被父亲用私家车送到幼儿园门口,正常的情况是车多人多。此时,父亲应该是车停下后,随急就会叫孩子下车。然而,这个家长却说是在玩手机、打电话。试问:幼儿园门口人多车多,这么拥堵,允许你家长的车停那么长时间让你来打电话、玩手机吗?真要是如此,后面的车就会不停地按喇叭催促你敢紧开车走的。所以说,这个家长究竟是在玩手机,还是有意不让小孩下车,这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

第二、据被“闷亡”4岁女孩的父亲讲,他送女儿到幼儿园后,由于自己打电话就忘了叫女儿下车,紧接着就将车开到附近的修理厂去修车了。在修理厂办完修理手续后就离开了修理厂。按说,修理厂修车是要检查车辆状况的,包括车厢里面。可是,修车的师傅检查车厢时,如果女孩真要是遗忘在车里,难道会发现不了吗?所以说,这是不是家长做了什么手脚?或者说女孩根本就不在车里面?

第三、据媒体的记者反映,当他们去采访被“闷亡”4岁女孩的父母时,其神情非常淡定,没有一点失去女儿后那种悲伤和痛苦的样子,女孩的母亲也没有一句责怪丈夫不负责任之类的话语,给外人的感觉好像没有发生什么事情似的。所以说,这个情况也有质疑之处。

所以,对这些可疑之处,我建议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介入调查,并将这个4岁女孩在9小时里的真相公布于众。如果查实是父母蓄意谋害自己的亲生女儿,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4岁女孩一个公正的权利。

也正如4月11日《光明日报》的“光明时评”所说的那样:将孩子遗忘在车内致死,父母没有免罪金牌!


润友


这个案件目前是双方和解,幼儿园最后赔偿加上3.2万元,也不存在起诉幼儿园。

如光明日报发表时评文章“将孩子遗忘在车内致死,父母没有免罪金牌”。如果仅仅是因为监护人的身份,就可以游离于法律制裁之外,又如何发挥刑罚的震慑和教育作用,避免更多的类似悲剧发生呢?

我也是认可该观点。造成孩子死亡,最悲伤,最痛苦的确实是作为孩子的父母,但是这个结果确是作为父母所造成。所以,父亲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孩子死亡,不能仅仅以自责了事。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全国至少发生12起儿童被留车内事件,其中至少造成 5名孩子意外死亡,其中有9起发生在私家车内。

以下面的案件为例,因为发生学生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校车司机或老师或园长都因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而受到刑事追责!而同样的情形,若是发生在私家车,发生在孩子的家长身上,却基本没有被追责。显然,这不管是在法律适用层面,还是对于儿童来说,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而就在该起事件中,从整个案件来看,作为父亲是完全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也建议应当予以刑事追责,至于因为是父母原因而可能从轻减轻处罚,则依法处理即可。


叶律师


父亲将孩子遗忘在车里致死,却起诉幼儿园获赔偿3.2万,父亲为什么无罪?

题主的表述并不准确,那位致自己孩子于死地的当事人父亲并没有起诉幼儿园,只是指责幼儿园应该负责任。

目前,双方已经私了,赔了据说3.2万。

一个幼小而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没了,涉事双方却可以私了,法律似乎成了看客。

到底,谁该为孩子的死负责呢?

毫无疑问,主要责任在那位父亲。但是,这位父亲应该负有什么样的责任?

幼儿园有没有责任呢?

幼儿园的责任

事件中,家长并没有将孩子送进幼儿园,因此,幼儿园并没有接收孩子的监护权,这样看来,幼儿园似乎没有什么责任。

但是,我们知道,为了保障孩子安全,各级幼儿园和学校都建立有一定的安全制度和措施,包括学校和家长联系制度。

事件中,孩子一整天没有出现在幼儿园,幼儿园居然没有跟家长进行任何信息沟通。至少,幼儿园在制度建设、执行和工作人员责任心方面错在漏洞、过错。

这样看来,幼儿园其实负有一定的,虽然是次要的责任。

但是,针对出现的问题,主管部门应该责成幼儿园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应处罚。

当事的父亲有罪(刑事犯罪)吗?

这,真的很复杂。

有多复杂呢呢?

且不论我国法律体系似乎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法律实践中并没有类似的判例共参照,对于这类事件,法律一直存在空白区,只是一个看客。因此,在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下讨论该父亲是不是应该负上刑事责任很难对上话茬。

这样,我们只能搬一搬他山之石,看对此研究多年,并有很多判例可以参照的美国,这类事件是如何追责的。

2018年,美国被遗留在车内热死的孩子达51名,创历史记录

1990年以来,美国已经有几百名孩子被遗留在车内热死,2018年更是达到创纪录的51人。

美国的这类事件几乎全部发生在私家车,大部分(72%)的责任人是孩子的父母双方或单独一方。

其中,有不少父母被判决负有刑事责任,甚至是谋杀这种刑事重罪。

比如,2006年4月北奥古斯塔,一位母亲把她15个月大的儿子留在汽车内9小时独自去上班,结果孩子被“热死”,这位母亲被控二级谋杀罪,最终判处20年监禁。

2012年12月德克萨斯州,一位6个月大的男孩被留着车内2个小时后死亡,母亲同样被以谋杀罪起诉。

但也有很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判无罪。

下面就介绍一个曾在美国引发广泛关注的典型事件。

Bryce Balfour小朋友之死

2007年,Bryce Balfour小朋友只有九个月大,原本其母亲Lyn和父亲Jarrett Balfour1、3、5,2、4、6地分担送Bryce去日托的任务。

2007年3月30日早上,由于Bryce感冒咳嗽折腾一晚上的一家三口都有些疲惫。这一天,原本轮到父亲送孩子,Jarrett的车却无法使用,只能临时改由母亲Lyn送。

孩子原本被一直放在从驾驶座位还回头就能看到的后排右手扁的座椅上。这一天,那个常规位置放置了一个新的还没有来得及安装的儿童安全座椅,可用的旧座椅被移到了驾驶座正后方的座位上。

当母亲上车时,孩子已经没父亲固定在了安全座椅上。

“事有凑巧”的是,原本用来提醒孩子在车上,应该放在副驾驶前面的孩子的尿布包和母亲的钱包,不知什么原因,鬼使神差地被落在了后排的地板上。

驾驶途中,Lyn接到了两个电话,一个是她的侄子的的求助电话,一个是工作中需要关注的紧急问题(航班安排事项)。

接完这两个电话后,Lyn就把送孩子的事忘到九霄云外,径直开车去单位上班,急着去处理航班安排的事项去了。

下车时,匆忙向后排忘了一眼,视野内出现的是一个空的儿童座椅,副驾驶位置也没有其提醒作用的孩子的尿布包,一切似乎都在说“孩子不在车上”。

Lyn一直忙到下午2点才有时间处理自己的私事。她在手机里发现一个未接电话,是托儿所保育员的电话。她回了电话,对方却没有接听,只能留了语音。

4点钟,保育员回了电话,问孩子怎么没有送来?

直到这时,Lyn都没有发现自己致命的错误,也没有记起丈夫的车不能用的事情。

经过保育员再三强调孩子没有被送到托儿所,Lyn才突然记起自己把孩子落在了车上这一致命错误。

等冲到停车场,发现Bryce 已经死亡。

为此,Lyn受到严重的刑事犯罪指控。

最初,她被指控儿童忽视和二级谋杀两项重罪指控。

经过辩护律师的陈情,指控被降低到刑期最高为10年监禁的非故意过失杀人罪。

但是,2008年1月25日,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Lyn 最终被判无罪。

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的主要理由是,Lyn在事发当天面临的像睡眠剥夺,常规被打破,途中接连接到干扰电话等干扰的事实。

专家见证人则证明,人的记忆系统存在一种严重缺陷,像Lyn 面临的情况,临时改变常规送孩子这种前瞻性记忆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干扰。

总之,法庭最后认为,事件中Lyn 并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因而不构成谋杀;事故也不是因为Lyn 犯有鲁莽或疏忽过失所致,因而也不存在非故意过失杀人问题。

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是系列“凑巧”造成Lyn脑子出现临时故障。

西方有句格言,叫做:

“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

大致意思是说:除非心智问题也可以被认为是犯罪,否则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就如同说,你不能指控傻子是一种犯罪一样。

新闻事件中当事父亲的罪与罚

发生在湖南的幼儿被留在车上热死事件中,新闻缺乏具体细节的描述。

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这位父亲在送孩子途中,于8:46接过一个电话。

当事人也没有说是谁的电话,电话涉及什么事情。

但是,据这位父亲说,接完电话后,自己还又玩了会微信,就把送孩子的事情忘记了,虽然路经了幼儿园门口,居然过门不入。

因此,事件中,这位父亲虽然也的确受到了临时电话的干扰,但是,至少“又玩了会微信”,说明这位的行为存在明显甚至严重的“疏忽”。

因此,“如果搁美国”,这位父亲恐怕很难躲过牢狱之灾。

虽然,各国法律存在差异,但是,认定刑事犯罪的基本要素应该是相通的。

发生在我国的这类事件中法律一直充当看客角色,只能说这还是我国执法中的一个“空白区”。如果检察院介入提起公诉,以我国的法律精神,这位父亲恐怕也难逃牢狱之灾。

毕竟,在法律上,受监护人并非是监护人的“私有财产”,而是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独立个体,其生命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当他的生命权受到侵害,即使过错来自监护人,也一样应该承担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刑事犯罪责任。


挣脱枷锁的囚徒


我在欧洲生活好多年了,不说其他的,单就这种事情,毫无疑问责任全在父母,这是原则上的区别性质,可现在中国就是这种扭曲的怪现象,明明是本人的错,却偏偏强调找些原因理由为自己脱罪 ,就像去超市买东西自己发病倒地或者什么都是赖超市一样,现在这孩子是死在私家车里面,却怪罪学校起诉学校的责任,这不是天下笑话吗,如果是发生在学校的接送孩子的学校车里面那学校就算不是百分百责任也得承担百分之八十吧,所以这父母就是无赖作为,就前几天一个孩子从自己家的楼道掉入地面家长也告物业,妈的什么狗屁逻辑?我们国家的法律应该要健全的实行条例,该谁负责就谁负责,不能因为一些所谓的恻隐之心,无缘无故的让无辜者也承受一点不应该承担的所谓责任 ,这样做是姑息养奸,根本没有好处,好好严惩这些只顾玩手机不顾孩子的家长们,


叶子195517555


虽然孩子父亲现在应该是沉浸在悲痛和自责中,本不该伤口撒盐。

可实在忍不住还得喷几句。这个孩子的父亲怎么当的,一点都不称职。

把孩子送到幼儿园门口,接了个电话以为孩子下车了。你自己觉得这样说的过去吗,你一没看到小孩进园,二没看到老师接到。

你就自认为完成了任务开车就走。别说孩子出事就算孩子没出事,你这种送法你认为合适吗?

一路把孩子带了回去,居然一点都没发觉,我可不可以认为你开的是大巴车。如果不是,你跟行尸走肉又有何区别。

一个活生生的孩子,想想心里都痛。

你们居然不要脸的要求幼儿园赔偿,虽然幼儿园很无辜,但他们出于道义还是赔偿了。两相比较,你越发令人不齿!


东唠西叨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父亲将孩子遗忘在车里导致孩子身亡,却要求幼儿园赔偿3.2万。大家都可以看出来,是父亲的主要责任,未追究其责任。

近年来,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多数都是由于父母的监护不到位,而导致孩子发生意外。而且,题目中提到的这个事件是比较典型的案例。

先说说幼儿园赔偿3.2万,其实从事情发展的整个过程来看,幼儿园并没有多大责任。因此孩子父亲也没有真正起诉幼儿园,这3.2万元的赔偿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可以算是幼儿园对父母失去孩子的的一种精神安慰补偿金,也算不上赔偿,是一种情感性的补偿。

毕竟,幼儿园没有打电话向家长询问孩子未到校的原因,从某个角度讲也是办事不到位,这也是孩子父母抓住的一个点。因为这个电话打与不打,对事情的发展方向可能有帮助,也可能没帮助,这都是说不清的事,毕竟未发生。

接着说说此事件中父亲为什么无罪。

1、一般情况下,由于监护人的失职导致孩子发烧意外后,尽管的一种意外或过失致人伤亡的行为。但父亲失去孩子本身就处于悲痛、伤心的状态,再加上父亲与孩子的这种特殊亲亲关系,对父亲处罚存在一个忍不忍心的问题。而且,我们也没有这方面详细的处罚规定。

2、这种事通常是无意间发生的,监护人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性,再结合第一条中的因素,,也就对监护人采取了原谅的的态度。

3、通常这种案件最终涉及到的是民事赔偿问题,如果是他人造成的意外,孩子的父母可以代替孩子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而如果意外的制造者是孩子飞父母,则不存在自己向自己赔偿 问题。

4、此类事件一般是由孩子的监护人提起上诉,才有之后的追责问题,多数属于自诉案件,而孩子的监护人不可能自己起诉自己,因此便不存在对孩子父亲追责的问题。除非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极大,转为公诉案件,制造意外的监护人才会被追责。

大概是以上一些原因,所以不追究父亲的责任。

不过,我觉得,此类案件从法律的角度讲,需要追究相关监护人的责任,以避免监护人责任转嫁,推卸责任。

一点浅薄见解,不一定准确,欢迎大家补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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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个人认为,这个问题的角度很好,类似因为父母的失职造成孩子意外死亡的事故中,经常见到孩子的父母追责的,却很少见到父母因此担责的。毕竟,在类似的事情里,父母的责任才是最大的。

1,某小区内,三个孩子在景观水池内嬉戏玩闹时触电身亡。当然,小区物业的责任跑不了。

2,湖南株洲,一名3岁的小男孩从私家车上溜下来,在过马路时被一辆货车瞬间碾压身亡。事发时,男孩的父亲却在自己的车旁边玩手机,根本没有发现孩子下了车。当然,货车车主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孩子游泳时溺亡,妈妈却在旁边玩手机。当然,游泳池方面也得承担赔偿责任。

4,父母在某小区高层做装修,奶奶带着孩子去送工具,一不留神,孩子从没有安装玻璃的窗户跌落。当然,户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问题中的案例,父亲粗心大意将女儿遗忘,反锁在车内8个多小时,致其死亡。做父亲的显然有着最主要的责任,可是,他却向幼儿园索赔,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幼儿园方面赔偿3.2万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幼儿园方面的确存在管理失职的责任,就像之前的那些案例一样,存在责任的都做了赔偿,不过,责任最大的孩子监护人到底需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呢?孩子父亲的行为算不算过失致人死亡呢?

我们可以先看看法律上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义,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个人理解,这位父亲的行为显然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描述,他就是因为疏忽大意而造成了孩子的死亡。将孩子遗留在车里,锁门离开,最终导致孩子死亡,显然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不过,一般这种情况都会被认定为意外事件。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此类悲剧发生,一般孩子的父母都是最心痛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父母知道后果而放任或者疏忽,一般都会按照意外事件来对待,所以很少有父母被追责的。

这里要讲一讲国外的案例。

美国法律中规定,监护人必须时时刻刻对儿童安全负责,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能例外。以前看到过一篇文章,是讲纽约一名妇女让9岁大的女儿在家里照顾2岁大的儿子,结果儿子突发哮喘病,女儿打电话报了警。等救护车赶到之后,发现孩子已经死亡,警方逮捕了母亲,并剥夺了母亲对9岁女儿的监护权。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有时候,我们也得用法律来加强父母的责任感。


夜雨如书


能够上幼儿园的孩子,至少3岁了吧,难道看到自己爸爸离开不会说不会叫吗?是什么情况导致孩子没有发声,是睡着了还是别的什么原因?我在想一个家长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将自己3岁以上,能说会唱的孩子遗忘在车里,而且长达数个小时;或者说会不会是出于某种原因故意将孩子放在车里,之后忘记或者选择忘记?在孩子由于自己的过失死亡之后,不是首先自责、痛苦懊悔、生不如死,却首先想到积极去幼儿园寻找赔偿,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正常的人性表现呢?可能我们永远不能知道真相是什么,但我们知道,一个人生还没有真正开始的孩子由于别人的“错误”离开了这个世界。我不知道,如果这个孩子泉下有知,会以什么样的心态去看待自己曾经的生父。


普彬居士


◇这位父亲明显就是过失杀人呀,虽然死去的是他自己的女儿,可是因为受害人是他的女儿,这位父亲就有免罪金牌吗?

对于幼儿园,我认为也有责任,孩子的父母没有请假,孩子上学却不及时联系孩子的家人,赔偿3.2万我认为合情合理!不过对孩子的父亲又有什么惩罚呢?

这样的案子在我国每年都有发生,曾经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一名3岁女童被幼儿园的司机遗忘在了孩子所就读幼儿园的面包车内,女童在车内因窒息而死亡。

次日,幼儿园经营者兼司机陈某平、随车老师谢某芳被湘桥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这一事件与这位父亲的作为何其相似!为何司机和随车老师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这位父亲却······

谁该为这位孩子的死负责?仅仅是幼儿园吗?那生命也太不值钱了!

国外也有这样的案例,对于监护人疏忽失职至孩子死亡,大都严厉惩处,都并未“网开一面”。

我觉得我们也应该立法:监护人失职致儿童伤亡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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