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检察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14日,修水县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故意伤害罪对戴某军提起公诉。这是我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也标志着我院与县法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的配合衔接机制已初步构建,为以后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积累了经验。

修水县检察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提起公诉

简要案情

2017年10月13日,戴某军因女友与其前夫周某华发生争执,遂上前帮忙,并将周某华腰部打伤。经鉴定,周某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戴某军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

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符合认罪认罚案件条件,遂向戴某军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征询戴某军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取得被害人同意后,本院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由戴某军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于2018年12月14日,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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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修水县检察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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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是一种法律行为,及时诉讼和减轻刑罚分别是被告人在程序和实体上获得的利益回报。在程序法上,被告人认罪可以获得迅速及时的诉讼结果。在实体法上,被告人认罪是影响刑法适用的一种事实情节,被告人通过放弃自己部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为国家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给予认罪的被告人以宽大刑罚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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