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赵鹏: 惩罚性赔偿的行政法反思

 二十余年间,肇端于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经由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引入与发展,已颇具影响和规模。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是对行政规制失灵的回应。该制度在激励私人参与公共规制的同时,也带来了过度的、缺乏效率的诉讼,导致法律规范当中不合理、不一致和表意模糊的内容被高度滥用。惩罚性赔偿应被置于整个公共规制体系下分析,而不仅仅是在民法视野下考察。一方面,作为一项偏离制度传统和制度资源的方案,惩罚性赔偿动员私人资源投入公共规制,在为整个规制体系注入活力的同时,也面临着过度诉讼带来的巨大挑战,需要能动而专业的司法体系进行强有力的调控;另一方面,在一个倚重行政规制的法律传统中植入惩罚性赔偿,需要将其同行政处罚等传统规制手段相互调试,形成功能互补而非功能重叠的关系。此外,同样是为了弥补行政失灵,民事责任体系和行政法救济手段在各自发展的同时,也应当有意识地兼顾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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