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细化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细化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的通知

全市各有关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北海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北房金委〔2018〕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自愿缴存人员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销户提取时给予利息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利息额的10%,利息补贴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开展个人自愿缴存工作的情况,经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缴存者在销户提取时的利息补贴分档次进行细化。具体内容如下: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细化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

注:销户提取时利息总额=历年年度结息额+提取时活期利息额。

特此通知。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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