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徵收中關於補償存在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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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徵收中關於補償存在哪些問題?

現實生活中,導致拆遷矛盾的大部分原因是被拆遷人沒有得到合法合理的安置補償。城市房屋拆遷,所依據的法律是2011年國務院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補條例的出臺並沒有完全化解城市房屋拆遷中存在的矛盾。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存在著哪些補償問題?

城市房屋徵收中關於補償存在哪些問題?

一、房屋拆遷價格參考問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補償。對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予以住房保障。對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拆遷中,最具價值的並非房屋,而是土地使用權,因此在徵收房屋和收回土地使用權之間,基本法律關係是土地使用權是否能夠提前收回的問題,房屋只是被一併徵收而已。法條中僅按照“參照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補償,但法條中有沒有真實反映土地使用權的價格。例如,同樣面積和地段的房屋,佔地面積不同,對佔地面積大的被拆遷人而言,僅對房屋進行補償,是不公平的,補償中沒有體現其土地價值。因此,徵收部門對被拆遷人進行實際補償時,應當將土地使用權的價格一併考慮進去。《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沒有涉及土地使用權補償,這對被拆遷人的權益保護是不利的。實踐當中,律師一般採取合併房屋補償和土地補償的方式,要求徵收部門給予房屋被拆遷人合法合理的補償,以規避《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對於土地使用權補償的空缺。

城市房屋徵收中關於補償存在哪些問題?

二、房產價值評評估較為模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即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作為弱勢群體的房屋被拆遷人,由於信息不對稱等多種因素,對評估機構的瞭解知之甚少,而目前我國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資質參差不齊,條例的規定並不利於評估的公平、公正。徵收部門通常會選定對自己有利的評估機構,體現在評估報告中的房屋價值相應縮水。對於評估部分,律師不建議房屋被拆遷人在價格不合理的評估報告上簽字,對於評估程序不合法、評估價格不合理的評估報告,依法申請複核或申請評估專家委員會鑑定。如果被拆遷人對房屋評估價格仍有異議,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被徵收房屋承租人的保障未專項規定

徵收拆遷中受到影響的並不僅僅是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的承租人也經常所謂行政相對人出現在徵收拆遷糾紛中。尤其常見的例如公房租賃、廠房租賃,後者往往因生產需要投入了大量的資金或設備設施。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條例》並未專門就房屋承租人的權益進行規定,對徵收人權益的保障仍有待提高。徵地拆遷律師一般會從房屋搬遷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裝飾裝修補償幾個方面下手,為房屋承租人爭取補償。

四、對於違法建築的認定不合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的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近兩年,以拆“違”來推動拆遷,成為一些地方政府推進暴力和違法拆遷的重要手段,因此導致慘案時有發生。一些違法建築有著其歷史淵源,或是屬於城中村,徵收部門不應當簡單粗暴的將這些手續不齊全的房屋認定成違法建築,不給或少給補償,從而導致社會矛盾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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