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因房屋質量問題拖欠物業費 法院判決還得交

近日,寧國市法院開庭審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寧國某小區業主蘇某因房屋質量問題遲遲未交物業管理費,法院判決蘇某給付原告物業管理費953元及違約金。

案件原告系寧國某小區物業管理部門,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與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雙方約定按建築面積0.7元每平方收取物業管理費。自2017年8月1日起,被告蘇某開始拖欠物業管理費,遲遲不予交納。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將蘇某訴至法院,要求蘇某支付未交納的物業管理費953元及逾期付款滯納金。

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認真研究案情,瞭解到蘇某之所以一直未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原因是蘇某所住房屋有質量問題,房屋出現開裂現象,找到物業管理部門修理了一次,但仍未修好,所以拒交物業費。法官瞭解後,向雙方當事人普及了物業服務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並告知蘇某,雙方已簽訂合同,原告物業管理部門為蘇某提供物業服務,蘇某理應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用。蘇某房屋尚在質保期內,房屋開裂現象可告知開發商,由其負責維修,不能因此拒交物業管理費。寧國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