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客运车辆运营秩序,保护客运经营者和乘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开展“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未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依法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在车辆营运证件规定的营运范围以外驻地营运的,暂扣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件。
三、对阻碍执行公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擅自改变车辆外观及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按照情节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从事非法营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非法营运车辆,包括私家车、零担货运车等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车辆。
子长县公安局
子长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4月16日
监制|刘治安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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