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故意不出庭應訴,能直接索賠差旅費和請求判他們敗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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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在明律師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對於徵地拆遷領域中的行政訴訟而言,這樣的“民告官”官司往往困難重重,當然也講究專業知識和技巧。調查取證、確立適格被告、立案等等都將耗費大量的精力,但是等到真正開庭的那一天,被拆遷人和律師早早地來到法院,法官也按時落座,而被告席上卻有可能空無一人。這將是一件很惱火的事情,不少被拆遷人心裡就開始犯嘀咕:被告不來怎麼開庭?他要一直不來,就這麼一直拖下去了嗎?

這時候,該怎麼辦呢?不要擔心,今天在明律師將通過兩個案例告訴你讓你寬心的理由。

行政機關故意不出庭應訴,能直接索賠差旅費和請求判他們敗訴嗎

不出庭要承擔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早前,在四川法院公佈“民告官”10大案例中,曾有這樣一則正好涉及徵地拆遷的訴訟案例,行政首長不出庭應訴,當事人狀告政府要求賠償損失。

當時,被拆遷人徐某認為成都市成華區政府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於是向成都市武侯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開庭當天,徐某的代理律師專程從北京飛往成都,徐某也向單位請假參加庭審,為此共計花費3400餘元。

然而,在庭審當日,成華區政府行政負責人並未出庭,也沒有委託工作人員出庭應訴。因出庭人員不符合法律規定,合議庭不得不停止當日的庭審活動。不過,徐某認為,成華區政府的上述行為,致使自己受到經濟損失,因此將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成華區政府行政負責人不出庭且不委託相關工作人員出庭應訴的行為違法,並支付徐某的應訴費用3400餘元。

然而,成都中院認為徐某的訴請,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因為裁定不予立案。徐某不服,向四川省法院提起上訴。省法院認為,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其中在訴訟活動中發生的行為,是訴訟行為而不是行政管理過程中的行政行為。因此,徐某起訴成華區政府不履行訴訟義務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他提出的賠償請求,也不應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給予救濟。

事件告一段落,表面上看是徐某敗訴了,事實上法院也並沒有說他的請求是不能實現的,相反是給以後的類似案件提供了另外一種思路。正如後來法院對這個個案的典型意義作出評價時所說,依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遵守法定出庭應訴義務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當對方當事人因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出庭應訴義務而產生了不必要的訴訟費用時,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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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照樣可以做出判決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提出,行政訴訟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這既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訴訟權利,更是行政機關應當遵守的法定訴訟義務。

這並不是空穴來風。在浙江省台州臨海市的盧某某等三人起訴浙江省政府一案中,就因為行政機關不出庭應訴,法院就依法作出了缺席審判。

2015年10月,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本案,當地一百多名群眾到法院旁聽。原本開庭時間定為上午9點,法官與原告均已到庭,但被告遲遲沒有到來,原告與法官都很著急。經台州市中級法院法官再次致電催促,省政府告知因堵車在路上無法按時出庭,具體何時能到不好確定。

台州市中經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經合法傳喚,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除外。”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合法傳喚,無故拒不到庭,其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隨後法院作出了浙江省人民政府敗訴的判決。

民告官而不見官現象飽受詬病。相關法律載明,只要是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應當,是必須,不能出庭的當然要有個交待,承擔不利後果。在明律師提示,遇到類似情況,一定要在專業律師的保駕護航下,在最大限度內讓行政機關承擔訴訟費和敗訴的結果,同時,這也意味著你的勝訴率將大大提高,維權利益獲得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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