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赔偿金是险前还是险后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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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以没有扣除任何费用之前的应发工资作为标准,甚至为了让补偿金的标准数额更大,我们还可以将一些福利项目、报销的项目都计入到我们每个月的应发工资里面,这样是对我们维权员工来说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方式。

前段时间刚刚经历了一个劳动仲裁维权事件,这一个员工就是错误地理解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最后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他当时向公司提出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赔偿,但在月薪标准的统计上,它是以实际每个月到手的工资作为基数,实际上,他每个月到手的工资,是在他的应发工资里面,减去了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的部分,和需要个人承担的个税部分,以及一些扣款项目。

按这样一种方式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无形当中少了很大一部分金额。这个员工虽然最后获得了劳动仲裁的支持,但是实际上他并没有完全争取到属于自己的福利。

而更为重要的是,员工如果向单位申请经济补偿金,你申请的金额越少,对单位来说越有利,他肯定不会指出你申请的金额错误。

员工如果劳动仲裁申诉经济补偿金,同样也会面临这样的情况,劳动仲裁会以员工申请的申诉金额为标准进行认定,并不会对员工的计算方式或者其他的要求作出任何的修改和说明,员工申请多少最后就会认定多少。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作为员工,为了合理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得了解清楚经济补偿金的含义,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

职场上闹到要赔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本来就是非常不开心的一件事情,如果还因此计算错误,让福利受损那就更不应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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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是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而且时税前应发工资标注。

公司每月发放工资,一般都是通过银行卡,这种事最简单的,累加前12个月工资除以12即可。但是有个别企业现在还是采取现金支付工资,这种情形可能会对职工不利,如果单位耍无赖,职工不容易举证每个月的收入。

还有一些人入职不满12个月,那就以实际入职月份的工资累加除以实际月数即可。这个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另外,如果职工的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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