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業主30日內搬離並支付房屋使用費

原业主30日内搬离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廖木興/圖

廣州不交吉房屋拍賣案再審宣判:

去年11月底,一份關於房產的判決書引起熱議:法院拍賣了房屋,原業主不肯搬走,新業主取得房子所有權後竟無法使用。此後,“不交吉房產拍賣”(即不交付拍賣)引起公眾的關注。去年12 月 4 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該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新快報記者 何生廷

新快報記者昨天瞭解到,廣州中院於今年4月12日對莫某燕訴張某芳物權保護糾紛一案作出再審公開宣判,判決張某芳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30日內騰空並搬離廣州市海珠區某小區 1304房(以下簡稱1304房),並向莫某燕支付從 2017年8月8日起至實際搬出該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費。

2017年7月5日,買受人莫某燕通過司法網拍的方式成功拍得1304房,並於同年9月取得1304房的房地產權證。隨後,莫某燕與被執行人張某芳交涉,要求張某芳搬離1304房,未果。

2017年11月24日,莫某燕請求法院判令張某芳向其返還1304房的房產,並支付房屋佔用費。隨後,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某芳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搬出1304房,並向莫某燕支付從2017年8月8日起至實際搬出該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費。張某芳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莫某燕訴訟請求。2018年12月4日,廣州中院作出裁定,決定再審該案。

經再審,廣州中院認為,莫某燕作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其合法權應受物權法保護,對自己的不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莫某燕在取得涉案房屋產權時,涉案房屋由案外人租住,張某芳一家在案外人搬離之後入住涉案房屋不具有法律依據。拍賣後,張某芳使用涉案房屋,應向莫某燕支付使用費。

基於以上法律依據和事實,廣州中院遂作出上述再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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