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微信借钱,事后不认账,还说“那不是我的账号”

男子通过微信借款近600万元,事后却不认账,债主起诉讨债,欠债男子还狡辩说“那不是我的微信账号”。微信聊天记录,能当法庭证据?债主又如何证明这个借钱的微信账号是被告李某的?近日,厦门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

记者从思明法院了解到,2018年,思明区法院受理了民间借贷案件4115件,其中约70%的案件提交的证据涉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或支付宝的转账记录。今年第一季度,此类案件同比又增长近50%。

男子微信借钱,事后不认账,还说“那不是我的账号”

法官提醒道,在借贷时,双方都应提高证据意识,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在提交电子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要注意,最好能现场出示原始载体,用于证明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便于与聊天记录的另一方进行现场比对。也可以对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证据。另外,聊天双方通常都使用昵称,但是可以结合个人信息中显示的电话号码、头像照片等信息来佐证真实身份,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者向网络运营商调查。

【起因】

这起案件,涉及近600万元的借款,巨额借款是否真实存在?近日,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据原告林先生起诉说,自2016年起,被告李某多次找林先生借款。起初,李某还能按时偿还,但自从2017年11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后,他便再也没有拿出钱来。

于是,林先生在微信上与李某协商、对账。2018年4月,在林先生的要求下,双方补充签订《借款协议》,李某在协议上确认借款600万元并亲笔签名,然后通过微信拍照发给林先生。

但是协议签订之后,李某仍没有还款。去年底,林先生凭着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巨额借款。

【焦点】

微信聊天记录,能当法庭证据吗?原告如何证明这个微信账号是被告李某的?

案件审理之初,被告李某辩称,与林先生聊天的微信账号不是他的。李某还说,他并未收到借款600万元,因此对方起诉让他偿还巨额借款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为此,法官要求双方出示手机当场核实,结果发现李某手机上登录的微信账号确实与林先生提供的不同,而且在林先生的聊天记录中,对话双方显示的都是昵称。

究竟是林先生说谎,还是李某“捣鬼”?

为了查明真相,思明区法院依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调查微信账号的实名信息。最终,调查结果证明与林先生对话的微信号的实名人就是李某本人!

【判决】

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林先生说:“那就是70万给我,在你那还有600万?”李某回复:“嗯。”

后来,林先生又说:“我知道你是靠谱的,所以才把这600万借给你,真心跪求你千万得撑住,不然我想活都活不下去,能转了吗。”李某回复:“找人调了还没给,我又不能太催。”

2018年1月19日,林先生说:“大概06-07年认识,截至2018年1月19日,你还欠我600万元,所有款项全部是转账给你,每个月付我正常3分利息,这些,处理的咋样?”李某回复:“还没处理。”

2018年3月20日,林先生说:“你那边要是没问题,能否这些钱,加上之前的600万给我写个条子,不是不信你,因为我跟人签了很多合同,他们不信我把钱都借给你了,一直觉得我赖着不还。”李某回复:“可以。”

2018年4月5日,李某将其已签字涉案《借款协议》通过微信拍照发送给林先生。

经审理,法院认为,结合聊天记录的内容,双方的《借款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林先生多次向李某催款,李某均未提出异议,并且还签署了协议,可以证明双方发生借贷。法院就双方的转账记录重新核对计算后,确认李某尚欠借款本金578.4万元。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李某向原告林先生偿还578.4万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微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要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并未采取实名制认证,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如何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后,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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