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伤人逃亡,法庭上,沧州男子第一次见到8个月的儿子

持刀伤人逃亡,法庭上,沧州男子第一次见到8个月的儿子

图文无关

本报记者 张亭 本报通讯员 葛淑红

3月15日下午,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的庭审大厅里,年仅22岁的陈某第一次见到了自己的儿子。

陈某看着仅8个月大的儿子,哭得泣不成声。泪水遮住了视线,陈某连忙用袖子抹掉泪水。他想要多看儿子几眼,因为下一次见面还不知是什么时候。

儿子已经8个月大了,陈某此前为何从未见过儿子?父子第一次见面,为何不是在温馨的家中,而是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事情要从几年前的一天说起。

年少辍学,持刀伤人

2014年,家住沧州市区的陈某刚刚17岁。因为对学习不感兴趣,所以陈某辍学了。没有一技之长的陈某在社会上难以谋生。陈某的父母劝他回学校上学,但陈某已经听不进父母的劝告。后来,陈某开始跟着一个“大哥”混日子。

2014年8月的一天,他开车送“大哥”和几个人到某游戏厅打台球。一进门,陈某便看见正在打台球的孙某像是十多天前撞他车的人。于是,他出门跟“大哥”说:“里面那个人前些天撞了我的车后跑了,你今天一定要帮我打他。”

“大哥”吩咐小弟们把孙某拉出来,给他点教训。在后来发生的打斗中多人受伤。

逃亡期间结婚,最终落入法网

打架伤人后,陈某和他的“兄弟们”逃走“避风”。在逃亡初期,陈某心里发慌,担心被抓。他整夜整夜地难以入眠。后来,几年过去了,陈某心存侥幸,以为这件案子已经过了追诉期,警方不会再抓他了。他开始恋爱,并组建了小家庭。

实际上,2014年8月,警方就对这起聚众斗殴、持刀伤人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经过警方的努力,参与此案的犯罪嫌疑人陆续归案。2017年,警方查出陈某参与了此案,遂对其进行调查和抓捕。

2018年,陈某落网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的陈某不再是当年的无知少年了,从案发至陈某被提起公诉已经过去4年了。

在法院一审时,陈某始终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于是,他百般狡辩,否认自己参与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一审时,运河区法院依据相关证据,最终认定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运河区法院一审宣判后,陈某拒不认罪,以无罪为由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心存侥幸,终难逃避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阅卷和提讯陈某,认为陈某始终未做过有罪供述,决定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查明事实。

二审期间,陈某的辩护人说,在陈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二天,其妻子早产了,陈某愿意认罪。陈某的辩护人还说,陈某愿意认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想争取宽大处理,早日与孩子见面。

庭审时,陈某虽然当庭表示认罪,但当审判长问其犯罪过程时仍避重就轻。他称自己仅用凳子腿打了被害人,没用刀伤人。此时的陈某仍然心存侥幸,试图减轻法律的惩罚。最终,在证据面前,陈某无法逃避,承认了持刀伤人的事实。

法庭上见到儿子,流下悔恨的泪水

法院了解到,陈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二天,他的妻子生下了孩子。此时,孩子已经八个月了,陈某还没有见过。

法官认为,让陈某与孩子见面可以帮助陈某更好地反省自己的罪行,也有助于其将来安心改造。法官决定让陈某在庭审后见见自己的儿子。

庭审后,当陈某的妻子将儿子抱到陈某面前时,陈某的眼里流下了泪水。这泪水既包含了初见孩子的激动,也包含对父母、妻子、孩子的愧疚,还有对自己年少无知而犯罪的悔恨。

最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本案中,陈某伤人之后侥幸逃走了,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此后,陈某的同伴相继落网。2017年,警方查出陈某参与了作案,并对其进行调查。因此,陈某的犯罪行为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陈某认为案子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想法是错误的。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说,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规定,根据法定最高刑期,追诉时效有5年、10年、15年、20年以及20年以后必须追诉之分。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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