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法院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姓名:赵俊明
身份证号:
150221********2958
户籍所在地:土右旗萨拉齐镇工业大街北侧绿苑西区19号楼西数第一单元401号
执行标的:25万元
执行案号:(2017)内0221执1122号
被执行人姓名:孙芬芬
身份证号:
150221********1024
户籍所在地:土右旗美岱召镇巧儿气村146号
执行标的:30000元
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418号
被执行人姓名:任云飞
身份证号:
150221********0012
户籍所在地:土右旗花苑园三区
执行标的:16480元
执行案号:(2017)内0221执550号
被执行人姓名:王艳丽
身份证号:
150221********2022
户籍所在地:土右旗美岱召镇何家圐圙村55号
执行标的:50000元
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249号
被执行人姓名:李春明
身份证号:
150221*********0317
户籍所在地:土右旗萨拉齐镇荣国府3号楼1单元2楼东户
执行标的:70万元
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636号
被执行人姓名:刘青青
身份证号:
150221********0028
户籍所在地:土右旗萨拉齐镇祥和佳苑4号楼4单元5楼西户
执行标的:元
执行案号:(2017)内0221执420号
被执行人姓名:王光荣
身份证号:
150221********3515
户籍所在地:土右旗海子乡曹家地村
执行标的:67000元
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559号
被执行人姓名:刘二清
身份证号:
150221*********3516
户籍所在地:土右旗海子乡石泥桥村
执行标的:50000元
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598号
被执行人姓名:张志恒
身份证号:
150221********4119
户籍所在地:土右旗将军尧镇上四卜素村29号
执行标的:15000元
执行案号:(2017)内0221执804号
被执行人姓名:刘雄
身份证号:
150221**********4131
所在地:土右旗将军尧镇敕勒川食品公司
执行标的:70600元
执行案号:(2017)内0221执624号
被执行人姓名:卢永刚
身份证号:
150221********681X
户籍所在地:土右旗九峰山管委会老窝铺村69号
执行标的:30万元
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391号
被执行人姓名:陈永明
身份证号:
150202********3317
户籍所在地:土右旗萨拉齐镇后炭市街凯旋国际小区9商业街108号商铺
执行标的:136808元
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955号
被执行人姓名:郝银娥
身份证号:
150221********032X
户籍所在地:萨拉齐镇建设小区435号
执行标的:元
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恢116号
被执行人姓名:郝建军
身份证号:
150202********0910
户籍所在地:包头市东河区南海五村16号楼6单元102
执行标的:227800元
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501号
被执行人姓名:徐力军
身份证号:
150221*********1014
户籍所在地:土右旗小厂圐圙村077号
执行标的:199866元
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230号
被执行人姓名:张子彦
身份证号:
150221********2611
户籍所在地:萨拉齐镇东方明城小区4号楼3单元502室
执行标的:35000元
执行案号:(2018)内0221执327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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