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年以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視同繳費需要補交嗎?

王瀚龍爸爸


樓主您好,1992年以前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視同繳費,需要補交嗎?那麼我們所謂的視同繳費年限,實際上它並沒有真實的一個實際繳費年限,而是等同於實際繳費年限,所以說這部分的年限是沒有辦法進行補交的。如果說你確實是有1992年之前的一個工作年限,那麼並且要明確的記載在你的個人檔案中,這樣的話才能夠認定你的視同繳費年限,最終在計算退休金的時候是以過渡性養老金的方式發放到你的養老金當中去。

所以92年之前的繳費年限是不能夠進行補交的,因為它本身是沒有實際繳費年限的,我們國家真實從1992年開始建立養老保險的繳費制度,那麼從那個時候往後才能夠交納基本養老保險的一個繳費。那麼1992年之前是不能夠進行補交的,所以說必須要認定你的視同繳費年限就提供有效的個人檔案就可以了。

一般情況下擁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個人,那麼在計算過渡性退休金的時候,往往能夠獲得一個較高的退休金待遇,因為他的社保的一個繳費指數都是按照140%來計算的。所以說,獲得的過渡性養老金待遇相對來說也是比較高的。


懂社保


九二年以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視同繳費需要補交嗎?

在早年(各地時間不同,大致在1992-1995),企業工人身份分成幾類。分別是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勞動合同制和臨時工。按《勞動保險條例》之規定,勞動合同制是需要繳納勞動保險的,執行的時間各地又不相同,有的在1981年開始的,多數於86年開始。而當時的臨時工是想交也沒有機會交。

由於當時的工資很低,只有三、四十元錢,高危重體力行業的也不過六七十元。所以,當時交的也非常交,一個月只有幾元錢。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國有企業的正式工,也就是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的固定工,由於當時還沒有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所以,並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為了承認其因史貢獻,所以,對其間未繳納社保由國家視同繳納,換句話說,這部分錢由國家用統籌基金來負擔了。


綜上,提問者說到的“九二年以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視同繳費需要補交嗎?”這個問題本身是矛盾的,如果是勞動合同制工人,那麼當時是交勞動保險的。如果有視同繳費年限,那麼則應該是正式工。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即當年是合同制工人,後來改為正式工身份。合同工與正式工的工齡連續,所以,有些地區給予了補繳社會保險的機會。在此,也建議如果允許補繳,則儘量要補交上。每多出一年繳費年限,對養老金都是有一定影響的。


老王觀職場


九二年以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視同繳費需要補交嗎?

合同制工人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時間節點是1986年9月底,此前屬於視同繳費年限,此後屬於實際繳費年限;固定工的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時間節點是1992年底,根據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間的不同,有些地區固定工視同繳費年限的時間節點在1993-1995年底之間。

合同制工人是指在國家計劃招工指標內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工人,是和固定工相區別的一種用工形式,都屬於國家正式職工的一種。

我國大部分地區在1993-1995年期間,開始實施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此期間由企業和員工共同承擔保險繳費任務,企業承擔19%,個人承擔2%;在1992年之前,固定工不用繳納養老保險費,全部由企業承擔繳費任務。

但是如果用工形式屬於合同工,合同工從1986年開始就要個人繳納部分養老保險費用,由於當時工資低,員工大概每月能掙幾十元錢,所以繳的保費也很低,是按照固定錢數繳納的,1986年合同工每月繳費4.5元,1987年-1992年合同工每月繳費18元,1993年開始合同工和固定工都繳納個人工資的2%。

對於固定工來說,計算視同繳費年限的時間節點是1992年底,對於合同制工人來說,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時間節點是1986年9月底。對於合同制工人,在1986年9月底前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才能夠被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從1986年10月開始,合同工就沒有視同繳費年限,只有實際繳費年限,如果題主作為合同工在1986-1992年底之間沒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那就屬於斷繳保險費,需要補繳後被認定為實際繳費年限,與1986年9月底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繳費年限,據此計算退休時的養老待遇。

綜上所述,對於合同制工人來說,如果1986年9月底至1992年期間沒有繳費,需要抓緊時間補繳,免得影響退休待遇。


才華有限菇娘


為什麼一九九二年前,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視同繳費年限;要補交??

不需要補繳啊!國家《社會保險法》人社局都明文規定:國家實行社保以前,經國家勞動局招聘批准的:全民制職工、合同制工人、(含大集體、新辦集體)、下鄉知青、退伍、復員、轉業軍人軍齡、及支農戍邊支教人員的工齡,都被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社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養老金。!沒毛病呀!很好啊!

1992社保以來(有的省市1996年實行社保)已辦理退休的工人(含下崗工人)都這樣核算養老金的,沒毛病呀!?誰又在發妖風了,忽悠“下崗工人”了?!根本沒這回事。

事實能解破一切謠言!

我親自為這類家人(1996年前的合同制工人,後破產的‘’下崗工人‘’)辦了幾次退休手續,都是按1996年前的工齡社保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加上1996年後的實際社保年限計算養老金;除中間調動單位時發生的斷繳費需補齊外,一切按正常手續辦理退休手續。很順利,需提前兩個月先申請,到核審批准;三個月後就能領取養老金。

2017年12月底,我提前兩個月為家屬剛申請退休手續(2018年2月8日生日);她是1984年合同制工人。她一參加工作,每月就扣幾元“保(證)險金”直到1996年參加社保繳費→>破產買斷→>下崗失業→>靈活就業自繳社保→>(68年出生,其中有三年“4050”社保補貼;直至補至退休時止優惠政策);根本沒聽說社保要求補“視同繳費”工齡的保險費,純屬扯蛋!我親自去辦的,難道在扯謊??

視同繳費年限就是核算你的養老金的基石,一點都不假;不需繳一分錢、和社保實際繳費年限一樣,計算你的養老金。

其計算公試看下錶
a:個人養老金:賬戶餘額除以139(男60歲)、女(50歲)/195、女(55歲)/170

b:基礎養老金:

[上一年全省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1+個人繳費指數)÷2]×個人繳費年限×1%

c:過渡性養老金

上一年度全省在職職工月工資平均數×1.3%×視同繳費年限×平均指數

三項合計數,就是你的最終拿的養老金。


樹下酒仙


你好!為什麼92年以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視同繳費要補交?

題主說的這個問題其實是個誤解。我國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是從1992年10月開始進行試點,1993年10日才正式建立社保制度。

按照國家的規定,國有和集體企業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前,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發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過渡性養老金。但這有個前堤條件,即必須找到個人檔案中的相關紀錄,證明你確實是在1992年以前巳經參加工作,並且是這家企業的正式固定工。如果有檔案(或別的有力證據)證明,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時,是不需要補繳養老保險費的。

題主所說的補繳養老保險費,只有兩種情況下才要補繳:

一是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加起來後,還是不夠最低繳費的15年年限;

二是找不到1992年以前能夠證明自己巳經參加工作的檔案或其他有力的證明材料。所以我覺得,題主所說的92以前的養老保險費補繳問題,應該就是個誤解。

我是葉公講故事專注於為你解答社保、社會等方面的問題。如果覺得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別忘了關注和點贊。大家有什麼好建議,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葉公來幫忙


中央文件是九二年出臺的,各地執行到位應在九六年前後,最晚的可能在九八年左右。

這是斷代,即此前的工商業人員是全員合同制的人,此後再進入的僅勞動合同制的人了,其中全員合同視同繳費,勞動合同不在其列了。

全員合同者,只要不犯法,合同終生制的。勞動合同三年或四年一簽的,續簽不續簽企業管理層說了算。包括幹部在內,有崗才有職權及相關待遇,無崗啥都沒有了,去哪個崗隨崗職及待遇的,而全員制幹部被下崗當工人,其幹部級與待遇不變仍是當時侍遇的。

因此全員合同者不必操心繳費否的,整體共由企業辦妥的,而勞動合同者須問清代扣三金一險沒,有的是五險一金。

因而回憶一下或自單位人對一下,第一次籤合同及第二次籤合同是全員式還是勞動式,就知視同繳費否的人員了。最好問一下自單位當年財務管理人員,他們很清楚。

悟空問看後,新春好。


味哎兒


是否需要補繳主要還得看你最終是以什麼方式離開單位的。如果屬於正常的離職,那麼1992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就可以在辦理退休手續的時候帶著檔案去社保局認定為工齡,直接算作視同繳費年限,不需要補繳。但是如果你是屬於被開除,被判刑,或者1993年2月28日及其以前因自動離職,被除名而離開城鎮企業的原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這就需要你去辦理補繳手續,辦理補繳以後只是計算繳費年限,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但是以後年度的養老保險調整繳費年限掛鉤。

視同繳費年限是怎麼回事兒?它主要是指國有集體企業的固定工身份工人,在我們國家建立社保制度之前,各地是1991年前後,沒有交納社保,但是國家視同繳納。在以前固定工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身份。理論上來講,是企業要養一輩子的。他們是企業的主人。但是臨時工和合同工,又不一樣了。臨時工是季節臨時性的,本質還是農民,以勞務性質提供勞動,沒有涉及到保險一說。但是勞動合同工是一種長期工種了,各地普遍在80年代就進行了試點,有的81年,有的86年,還有的可能更晚一些。

他們從一開始就是需要交納保險的。其實我們國家的1951年勞動保險條例,就有職工交納保險的相關規定。只不過當時沒有成立起,我們的養老保險基金等各種管理機構。因此我們現在做工齡認定的時候,還是按照我們當年的文件。固定工,上山下工人能,以及復退軍人等是可以視同繳費的,企業沒有繳費的業務。但是,勞動合同工應該從他的進入企業起,開始交納養老保險。如果企業沒有假,那就是欠費行為,必須要補上的。當時最流行的稱呼就是農民合同工。

按照國家的規定,國有和集體企業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前,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發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過渡性養老金。但這有個前堤條件,即必須找到個人檔案中的相關紀錄,證明你確實是在1992年以前巳經參加工作,並且是這家企業的正式固定工。如果有檔案(或別的有力證據)證明,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時,是不需要補繳養老保險費的。

補繳養老保險費,只有兩種情況下才要補繳:一是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加起來後,還是不夠最低繳費的15年年限;二是找不到1992年以前能夠證明自己巳經參加工作的檔案或其他有力的證明材料


上帝實話實說22


大家認為合同制工人都是視同繳費年限的,是一種誤解。

視同繳費年限是怎麼回事兒?它主要是指國有集體企業的固定工身份工人,在我們國家建立社保制度之前,各地是1991年前後,沒有交納社保,但是國家視同繳納。

在以前固定工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身份。理論上來講,是企業要養一輩子的。他們是企業的主人。

但是臨時工和合同工,又不一樣了。臨時工是季節臨時性的,本質還是農民,以勞務性質提供勞動,沒有涉及到保險一說。

但是勞動合同工是一種長期工種了,各地普遍在80年代就進行了試點,有的81年,有的86年,還有的可能更晚一些。

他們從一開始就是需要交納保險的。其實我們國家的1951年勞動保險條例,就有職工交納保險的相關規定。只不過當時沒有成立起,我們的養老保險基金等各種管理機構。

因此我們現在做工齡認定的時候,還是按照我們當年的文件。固定工,上山下工人能,以及復退軍人等是可以視同繳費的,企業沒有繳費的業務。

但是,勞動合同工應該從他的進入企業起,開始交納養老保險。如果企業沒有假,那就是欠費行為,必須要補上的。當時最流行的稱呼就是農民合同工。

而且我們勞動部在2001年確定農民合同工繳費的時候,還指出退休年齡是女性55歲,男性60歲。

其實,我們國家的保障制度是在不斷的完善的,所以有各種各樣的情況,並不是簡單的一刀切的。

其實80年代的養老保險真的很低,每月只有幾元錢,加上滯納金也就幾十元,所以很多人想補,但是沒有當時的檔案。如果你有當時的檔案,社保允許補的話,那就趕快補上,一般來說,以前的工齡基本是一年能夠增加一百多元的退休金。




暖心人社


看到答題區的回答,基本上都認為1992年前合同制工人的視同繳費年限不應該補繳費用。其實,嚴格地講這些回答都是不太準確的。從80年代中期開始,許多國營企業開始招收全民合同制職工,該類職工的招收錄用都是通過勞動部門辦理正式手續的,其工資按正常級別外,每月另外發放15%合同制工人補貼,與打破鐵飯碗,實施全員合同制後的所謂合同制職工是有本職上區別的。說白了屬於正式職工範疇。該類職工先於固定工開始按工資的3%繳納合同制工人保險,開始每月也就2~4元,後逐年提高。勞動部門為每一位合同制工人建立了繳費手冊,詳細記錄本人的繳費情況。該手冊保存於職工人事檔案中。在90年代初各地陸續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合同制工人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並軌。在並軌前所產生的欠費一併記錄在案。如後期沒有補齊,同樣叫做社保欠費。因此準確的講,全民合同制工人自錄用之日起至當地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前,只有正常繳納了合同制工人保險的工作年限才能確認為視同繳費年限,否則,將不能得到認定。所以,當原合同制職工達到退休條件辦理手續時,想得到前期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就必須將欠費補足。至少我地就是這樣處理該項問題的。


老兵150709806


1992年以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視同繳費年限需要補繳嗎?

是否需要補繳主要還得看你最終是以什麼方式離開單位的。如果屬於正常的離職,那麼1992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就可以在辦理退休手續的時候帶著檔案去社保局認定為工齡,直接算作視同繳費年限,不需要補繳。

但是如果你是屬於被開除,被判刑,或者1993年2月28日及其以前因自動離職,被除名而離開城鎮企業的原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這就需要你去辦理補繳手續,辦理補繳以後只是計算繳費年限,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但是以後年度的養老保險調整繳費年限掛鉤。

補繳的標準是什麼?

統一的補繳標準為重慶市1992年職工月平均工資220元的20%。

補繳的年限怎麼發放待遇?

1993年2月28日及其以前的繳費年限,繳費滿一年(計算到月)按18元的標準計算基本養老金。

以上政策只限於重慶地區,其他地區有不同建議具體諮詢。如果想了解更多社保信息,請關注嘮嗑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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