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繁跳槽、拖欠水費影響個人徵信?我的徵信系統還有沒有隱私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已試運行新版個人徵信報告,將於近期正式上線。央行新版個人徵信報告採集信息將更細化、更全面、更精準。其中,電信業務、自來水業務繳費情況、民事判決、行政處罰等信息將會納入到徵信中。於是,有媒體質疑,頻繁跳槽和拖欠水費影響個人徵信真的合理嗎?

頻繁跳槽、拖欠水費影響徵信?

針對頻繁跳槽影響徵信的問題,金庫君分別撥打了多地的社保局諮詢電話瞭解到的情況如下:

頻繁跳槽、拖欠水費影響個人徵信?我的徵信系統還有沒有隱私

北京市的12333客服人員表示:沒有相關法律及文件要求將求職者的跳槽記錄和個人信用相關聯,並告誡近日已頻繁接到此類諮詢電話,提示不信謠、不傳謠。

上海市的12333客服人員表示:擇業自由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上海沒有將二者掛鉤的政策。

深圳市的12333客服人員明確表示:勞動者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深圳沒有這種(將跳槽記錄與個人信用關聯)政策,也沒有聽過(其他地方)有這種政策。

針對拖欠水費影響個人徵信的問題,金庫君撥打了北京自來水公司客服熱線。

96116客服人員表示:(自來水)公司對欠繳地址進行上門催繳服務,如果家中無人會留紙片提醒。通常情況下,用戶不會長期拖欠水費,一些因個人原因沒有及時繳納的也會補繳。就目前來說,不存在欠繳影響個人徵信的問題,我們也沒有接到將欠繳用戶與個人徵信掛鉤的相關通知。

由此可知,頻繁跳槽影響個人徵信實屬無稽之談,而拖欠水費目前也不會與個人徵信掛鉤。

傳言是如何產生的?

媒體如此言之灼灼的報道必有其出處。原來,事情的起因源自一場座談會。

據媒體報道,3月30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專家和企業人士在寧波舉行座談。期間,企業人士認為招工難,留住人才也很難。面對企業的“苦水”,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葛平安在現場表示,個人頻繁辭職和就業,信用將成問題。“員工要走,接下來也有制約措施。浙江省馬上要推進人社的信息體系建設,對單位和個人都要建立信用體系。”

僅憑著座談會上葛副廳長的幾句即興講話,媒體便將“頻繁(惡意)跳槽影響個人信用”當成官方說法,確實值得商榷。

頻繁跳槽、拖欠水費影響個人徵信?我的徵信系統還有沒有隱私

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便不會有補償,更談不上“惡意跳槽”。從現有的法律看,接近“惡意跳槽”標準的,只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中的情形,即: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某人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後,違反了相關約定“惡意跳槽”,金庫君倒是認為此種情況可以與個人徵信掛鉤,畢竟有法可依。

濫用個人徵信成為普遍狀況?

徵信系統的完善對整個社會來說是一件難得的好事,各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逐步展開,例如,杭州“錢江分”、蘇州“桂花分”、廈門“白鷺分”、宿遷“西楚分”、福州“茉莉分”等等,這些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可以讓高分者享受交通工具打折、看病掛號綠色通道等服務。

但是凡事都有兩面性,防止個人徵信被濫用是不能迴避的問題。一些地方將“闖紅燈”等微小的的違法行為納入個人徵信,對失信人員未來就業、貸款等產生影響。

早有專家指出,因為行政管理的方便,而讓公民付出與其違法行為不相對稱的法律代價是一種懶政。

但相關部門也有自己的說辭:“國外也將闖紅燈與個人信用掛鉤!”那麼,事實是怎樣的呢?

據金庫君瞭解,世界上只有兩個國家將闖紅燈與信用記錄掛鉤——德國和美國。在德國,闖了紅燈很可能不會得到銀行長期貸款,就算能拿到貸款也比信用正常的人高很多,比如,別人的貸款利率是5%,你的就得10%。在美國,各州對闖紅燈者罰款2-50美元,數額雖不大,但處罰記錄納入個人信用記錄,終生不得撤銷。

在相關部門懲處闖紅燈與美德看齊的時候,是否也要完善公共設施、進行廣泛的普法教育,為公民素質的提升添磚加瓦,畢竟很多事情不是一蹴而就的。

《法制日報》2016年發表的一篇文章指出,要明確信用該與什麼掛鉤

。近些年,一些地方把個人信用與按時繳納電話費水電費、闖紅燈等掛鉤,引發很多爭議,不少人認為信用掛鉤的範圍過大過濫。企業、個人、政府的信用該與哪些事項或者行為掛鉤?這個問題需要深入討論,該與信用掛鉤的必須掛鉤,不該掛鉤的絕不能掛鉤。

頻繁跳槽、拖欠水費影響個人徵信?我的徵信系統還有沒有隱私

比如,中國的銀行業對用戶償還信用卡欠賬方面做出了因地制宜的改變:因為系統問題或費用非主觀因素造成不良,可以進行異義處理,消除不良,消除後對個人徵信沒有影響。一些小額欠賬,並不會納入個人徵信系統。這在國外是無法想象的,少還一分的後果誰試誰知道。

另外,很多專家和媒體還擔心,濫用徵信可能產生一些不公平的現象。

以繳納水費為例,在國外,A租用房東B的房屋,如果A拒不繳納水費,A的信用受到影響。A搬走後,房東B收回房子自住,B只需證明入住時間,此前欠繳水費與其毫無關係。

如果在國內,A租用房東B的房屋,如果A拒不繳納水費,A的信用受到影響。A搬走後,房東B收回房子自住,鑑於國內的自來水公司是國有,假設房東B不願意承擔A所欠水費,自來水公司是否能答應?公司為了追繳水費,B的個人徵信會不會受到影響呢?

見微知著,如果這不是水費,而是其它高額費用,B的公平由誰來保證呢?

金庫君非常認同中國建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黃志凌的觀點:多家個人徵信試點機構擁有的信息是否可交換,哪些需要獲得信息主體的授權,如何保證交換過程和交換後信息不被濫用,在法律、監管、技術等方面都缺乏標準。因此,我國信用體系建設仍缺乏頂層設計,出臺一部信用法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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