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調查不立案就多次罵鄰居是小偷,上猶縣一對夫妻被判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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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法院網訊 近日,江西省上猶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限被告鍾某聲、被告沈某英在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公開向原告鍾某智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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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鍾某智訴稱,原、被告是同村村民,早在幾年前因建房而產生矛盾,雙方互不來往。2018年11月13日,兩被告突然說其家中被盜走17000元人民幣,公開說就是原告鍾某智盜了被告的錢,還於當天向派出所報案。可是,經公安機關調查後並沒有立案。兩被告見公安機關沒有對原告進行處理,幾乎每隔兩三天就對原告進行辱罵,說原告是盜竊犯。為使自身的名譽權不受侵害,原告向上猶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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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猶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8年11月13日,被告鍾某聲、沈某英說其家中錢財被盜,由於認為是被鄰居即原告鍾某智偷竊的,於是起初未指名道姓的謾罵,並向上猶縣公安局報案。上猶縣公安局於當天傳喚了原告鍾某智,但對其詢問後並未對其立案。兩被告見公安機關沒有對原告進行處理,於是多次在村裡辱罵原告鍾某智是盜竊犯,原、被告雙方或其家人因而發生口角糾紛,為此,原告鍾某智多次向公安機關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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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猶縣公安局四次出警,對糾紛進行了調解,對兩被告進行了訓誡,告知兩被告停止對原告鍾某智的漫罵。原告鍾某智認為兩被告的行為使其病情加重,嚴重影響身心,於是向有關機關申請法律援助並訴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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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在沒有經過公安機關調查認定,兩被告卻多次在公眾場所辱罵原告鍾某智是盜竊犯,在一定的場所範圍內給原告鍾某智的名譽造成了不良影響,兩被告主觀上具有過錯,其行為侵犯了原告鍾某智的名譽權,應承擔侵權責任。根據現有證據及查明的事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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