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专刊丨因法之名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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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专刊

因法之名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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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小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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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同学们,五·一劳动节快到了,你会向哪些劳动者送上祝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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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A

让我想想……我想要对今天过马路看到的环卫工阿姨送祝福,谢谢她让我们的城市这么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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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B

今天爸爸拉着我上学,他的手心好粗糙啊,我想要给爸爸送祝福,谢谢他用自己的双手为我们盖上了高楼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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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C

我最近在看法治题材电视剧《因法之名》,我想给检察官送祝福,谢谢他们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谢谢小C,检察官也会继续“因法之名”,保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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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在我们身边,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社会中积极分工,共同承担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一切劳动,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都值得被尊重和鼓励。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持续发挥检察职能,打击每一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集锦

一、有能力却不支付民工工资,罚!

2014年7月5日,巴州区人王某某与巴中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就巴中某产业园办公楼的木作、木模板工程签订了建筑工程班组清包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合同单价由26元每平方米提高到29元每平方米。2014年5月份左右,王某某先后组织三个班组进场施工,并在2014年12月底项目完工。

项目完工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多次通知王某某到项目部办理结算手续,而王某某拒不到场。2016年5月30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王某某施工工程量进行核定,以清包工合同中26元每平方米的单价计算,其产值为764204.48元;以补充合同单价计算,其产值为852381.92元。但王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以借支生活费、支付工人工资等名义先后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领取劳务款91万元,在超额领取劳务费后,并未将全部劳务费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而是被其挪用于其他工地及偿还其个人债务。

2017年2月14日,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王某某发出了《关于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通知》,在督促支付工资后,王某某仍下欠工资56926元。2017年10月16日,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在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巴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因在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其家属自愿代其向侦查机关缴纳足额金钱用于支付民工工资,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可从轻处罚。经审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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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工讨薪苦无出路,诉!

2019年3月28日,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兴平接待了周某某等4个班组民工讨薪上访。王兴平检察长在接访后立即指派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审查,发现该案涉及贫困民工,属于支持起诉范畴,立即依法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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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以沈某某和朱某某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巴中某装饰设计室(已于2014年9月注销),在承包巴中市巴州区某幼儿园及某装修工程时,雇佣了周某某等四个班组民工在该工程做木工作业,周某某等四个班组积极完成工程后却未能立即领取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周某某等四个班组及有关部门多次催收未果。同时,沈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但所拖欠周某某等人近七万元的劳动报酬至今未支付。

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周某某等4个班组民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对沈某某和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的诉讼,并于2019年4月4日提出支持起诉,现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立案。周某某等四个班组长对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供法律帮助表示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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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拖欠工资还玩消失,捕!

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巴州区人李某某在承建巴中市巴州区某镇某项目时,由于自身资金紧张、债务重等多种原因,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未按时足额现金支付赵某某等45名民工劳动报酬706500余元。2016年1月21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李某某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期责令改正。但是李某某仍然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赵某某等人劳动报酬57万余元。

同时查明:2010年以来,李某某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借入大量资金,日积月累导致债台高筑,并于2016年逃跑至成都躲避。

最终,李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被抓获归案。2019年3月22日,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集资诈骗罪一案。在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办案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逃逸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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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持高压态势打击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从2016年至今,共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公诉案件7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17件,审查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11件,为讨薪劳动者提供了法律援助与法治途径。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人世间的美好梦想,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实现;发展中的各种难题,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破解;生命里的一切辉煌,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铸就。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将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职责,依法保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共同创造我们的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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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9日

农历己亥年三月廿五

文字 / 何雪萍

排版 / 刘韵

审核 / 周姝琴

(部分图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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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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