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文明畅行酒泉》之“电动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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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文明畅行酒泉》之“电动车篇”

由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酒泉广播电视台联办,肃州区交警大队协办的《文明畅行酒泉》主题系列节目“电动车篇”已开播,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徐国威、辅警王艳艳做客直播间,针对我市电动车方面的问题做了解答。

『第八期』《文明畅行酒泉》之“电动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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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随着电动车的广泛使用

各类与电动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下面分享些电动车安全出行小贴士

供大家阅读学习

『第八期』《文明畅行酒泉》之“电动车篇”

1、电动车驾驶人员要始终保持集中精力,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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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逆向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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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动车转弯前必须减速慢行,特别要注意后方车辆,提前开启转向灯进入转弯车道,不准突然猛拐

右转弯时,开启右转向灯,提前靠右行驶。

左转弯时,开启左转向灯,并让对向直行的车辆先行。

4、电动车不得违法载人载物。电动车仅限载1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电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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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驾驶电动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和使用耳机听音乐;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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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驾驶电动车不得闯红灯。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者将依法处以罚款,电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法扣留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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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得驾驶安装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电动车上路行驶。违者一律依法予以罚款,并收缴非法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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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驾驶电动车发生事故时需谨记。如果驾驶人人身受到伤害,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如果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损失轻微,符合自行撤离现场的规定,应当在与事故其他当事人互留联系方式、车号等信息,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后,及时撤离现场,并与对方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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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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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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