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处方将撬动千亿处方外流市场,多省、市已发文!

处方外流将井喷。

近日(4月26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电子处方服务试点工作征求意见,修改意见须在5月9日前反馈。

电子处方将撬动千亿处方外流市场,多省、市已发文!

根据电子处方服务试点征求意见稿,山西省内凡是取得“一照两证”,且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都可以参与试点。

但,电子处方开具范围不包括毒麻等特殊管理药品。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征求意见稿对电子处方的相关要求,电子处方审核调配,以及监管要求等均作出规定。可以看到,互联网诊疗、远程审方等都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分析人士认为,随着国家对“互联网+医疗健康”越来越重视,处方外流的利好前景已经日趋明朗。

事实上,作为医改的重要内容,处方外流一直是相关部门关注重点。但,此前由于存在医院积极性不高,以及处方真实性难以保障等原因,院外市场一直没有迎来大发展。近年来,随着破除“以药养医”,以及互联网技术的逐渐成熟,处方外流也渐渐成为可能。

在此之前,已有多省市依托电子处方开展促进处方外流的尝试。可以看到,海南、贵州、重庆、福建福州等至少10个省、市,也已经发文明确要建设处方流转平台。

电子处方将撬动千亿处方外流市场,多省、市已发文!

同步,在山西之前,北京、四川成都、青海西宁、陕西西安等13省、市,已发文促进药品零售企业试行电子处方。

电子处方将撬动千亿处方外流市场,多省、市已发文!

而在前不久(4月17日),莆田医院已经依托处方流转平台,开出了第一张流转电子处方。分析人士认为,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电子处方试点切实落地,千亿市场将实现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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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留痕,电子处方监管与普通处方一致

处方流出医疗机构以后,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至关重要。

山西省药监局在电子处方试点中,对电子处方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包括:

  • 药品零售企业所合作的开展远程问诊、电子处方在线服务的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应遵守《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
  •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电子处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电子处方服务相关业务的,连锁企业总部应向省局、市局同时报备、单体零售药店向市局报备。
  • 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系统终端必须能够真实完整地保存所开具的处方及审核记录,能够实现与执业医师清晰流畅的视频对讲,在后台保存咨询录音和视频文件,保存期限与同普通处方期限,便于监督检查。电子处方系统须提供数据接口,以备监管部门查阅数据使用。
  • 远程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等同于普通处方,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并保存在企业门店备查,应符合以下的要求:抬头应当清晰、规范地展示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名称、开具的时间等信息;电子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处方区域须填写处方药名称,以及相关用法用量等信息;为了确保电子处方的真实性,电子处方应有开具处方执业医师合法的电子签名。
  • 鼓励医药协会发挥行业优势,搭建或引进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具备相关网络技术和硬件设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远程医师诊疗、电子处方应用平台。

可以看到,上述要求中,无论是电子零售企业电子处方系统终端接收的处方、审方记录,还是远程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都要与普通处方一样,留存备查。这也是药品监管工作线上线下一致原则的体现。

而在其背后零售药店需要对硬件做较大投入,才能确保实现如“与执业医师清晰流畅的视频对讲”等功能。分析人士指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承接处方外流的准入门槛。未来只有具有一定规模的药品零售企业,特别是连锁药店,能够入局。

同时,上述要求中提到的鼓励医药协会、第三方机构加入,也意味着大量资本的涌入。事实上,除了连锁药店等行业巨头,阿里健康、腾讯、京东等互联网巨头,已布局电子处方领域,特别是电子处方流转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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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审方破局,连锁药店总部须满足四大条件

执业药师是处方审核的关键。

根据山西省药监局发布的电子处方服务试点征求意见稿,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时,电子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师审核合格后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方可调配。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替,对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调配处方经核对后方可销售,处方调配人员和处方的核对人员不得互相兼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同步,鼓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探索开展远程审方试点服务,确保在真实审方、有效审方的前提下指导群众安全用药。

但,作为重要“把关人”我国执业药师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已经是业内公认的问题。此前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的打击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几乎给很多药店判了死刑。

而远程审方,也被认为是基层药监部门为解决执业药师短缺问题所做努力。但,这一利好,也不是所有药店都可获得。按照山西药监局规定,要想开展远程审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至少具备几大条件,包括:

  • 门店与连锁总部实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财务(票据)管理;
  • 建立远程审方配套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处方审核及保存管理制度、在线执业药师岗位职责和考勤管理制度、处方审核权限管理制度、远程审方系统管理制度、远程审方操作规程、应急管理制度等制度;
  • 零售连锁总部应当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远程审方工作室,工作室应有独立专属工作区,应配备专用服务器(非微型计算机),门店应当具备有开展远程审方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音像采集传输打印设备等设施,满足远程审方的硬件支撑,实现执业药师与消费者的远程沟通,相关数据资料保存期同普通处方保存期;
  • 配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数量的远程审方执业药师,注册在总部,并向省局报备;远程审方软件系统应当包含企业合法资质认定、审方执业药师指纹确认(与远程审方执业药师身份证指纹信息一致)、自动生成处方唯一编码、远程审方、处方复核、处方登记、处方保存、在线语音与视频信息保存等功能。

分析人士指出,这对连锁药店管理水平是一大考验,而这一措施的最终落实,也将促进连锁药店“软件”的大幅提升。

此外,在监管方面,山西药监局要求,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引导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电子处方试点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开展此项工作的检查指导,严禁药品销售人员顶替购药群众问诊索取处方、向群众随意推销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药品零售企业在开展试点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要予以劝退,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在诊疗过程中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应及时联系卫健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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