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别人能获得多少补偿,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知道了

遇到拆迁时,很多当事人都对别人能获得多少补偿很好奇,以往小编也申请过这类信息的公开,但拆迁单位往往以这类信息涉及到公民隐私为由不予公开。近日,最高法公布了一个案例((2018)最高法行再76号),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我们也可以知道别人拆迁补偿了多少钱了。

【案件情况】

2016年4月14日,任龙年向灞桥区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柴马村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2016年5月4日,灞桥区政府告知任龙年将延期答复。2016年5月20日,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柴马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柴马村委会)书面回复不同意公开。2016年5月26日,灞桥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2016〕第5号〔部告〕,以下简称5号告知书),向任龙年公开了涉及其本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报告、附着物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报告、柴马村拆迁奖励表、拆迁补偿费用表。任龙年不服该信息公开告知书,提起诉讼,要求灞桥区政府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一二审法院均以部分信息涉及隐私,村委会不同意公开为由,仅公开了涉及涉及其本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分户房屋评估报告。再审法院则认为,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显然这两条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换句话说,即便是涉及隐私也要公开;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性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显然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向任龙年公开柴马村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评结果。

为了防止房屋征收部门滥用权力、暗箱操作,为某些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述两条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因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最高法案例:别人能获得多少补偿,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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