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錢與他人合夥開公司,開不成,能把錢拿回來嗎

公司註冊資本改為認繳制後,設立公司不再要求股東馬上把錢交到公司。但在商業實踐中,商機稍現即逝。很多時候,是因為看到一個好的項目,急著要拿錢投資,大家才趕著籌錢設立公司。但如果公司沒設立成功,投資人能拿錢回來嗎?

拿錢與他人合夥開公司,開不成,能把錢拿回來嗎

一、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本案例根據廣東省佛山市(2016)粵06民終1699號民事判決書改編):小智在佛山市“廣佛汽車城”有一個項目急需投資,但其資金有限,需要找人一起合夥投資。小慧聽說後,願意一起投資經營。雙方簽訂了一份《廣佛汽車城B區承包經營項目股份合作協議書》,協議約定:投資人共同申請設立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所投資項目的經營主體,公司實行股份制,合計為20股,小智享有5股,其餘15股向社會募集;協議還約定了股東權利、義務、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利潤分配等事項。

協議簽訂後,小慧把50萬元交給小智去籌辦公司設立一事。後來,公司沒能成功設立,小慧要求小智退回50萬元投資款,但小智說錢已經全部花完。小慧於是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小智退回50萬元投資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法解釋(三)》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範圍。”本案中,小慧沒有證據證明小智存在故意不籌備公司或其他過錯的情形並導致公司未成立,在設立公司過程中的支出實際大於小慧出資的50萬元的情況下,小慧要求小智返還出資款50萬元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因此駁回了小慧的訴訟請求。

拿錢與他人合夥開公司,開不成,能把錢拿回來嗎

(二)案例二(本案例根據廣東省佛山市(2016)粵06民終5858號民事判決書改編):在上述案例中,小智是作為被告打贏了官司。贏了官司後,小智馬上作為原告提起了對另一個投資人小明的訴訟。小明和小慧一樣,也是為了投資 “廣佛汽車城”的項目,與小智簽訂了類似的投資協議。

小智認為:其與小明簽訂協議後,為籌建項目公司,已經支出各項費用共700多萬元。但小明沒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小智支付協議約定的違約金,並需共同承擔為籌建公司產生的實際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明與小智簽訂的《合作協議書》、《股東出資認繳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小明未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合作協議書》約定共同設立公司經營涉案項目,在籌建一段時間之後,項目因故終止,因此,雙方對外支付的有關費用,應當由合同當事人承擔。法院據此判決支持了小智的訴訟主張。

拿錢與他人合夥開公司,開不成,能把錢拿回來嗎

二、解讀案例後的法律風險提示

上述兩個案例中,小慧和小明都認為,公司未能成立,系小智怠於履行合作義務,沒有積極籌辦公司設立事項,導致公司未能成立,並且挪用投資人的資金用於其個人的項目投資。但法院認為小慧和小明沒有證據證明,小智存在故意不籌備公司或其他過錯的情形並導致公司未成立。

實踐中,一面投資項目一面申請設立項目公司的情形比較常見。此種情形下,因公司尚未成立,一般都是把投資款交給負責項目聯繫(或對項目控制)的合夥人,由其對資金進行保管和支出。

此類《投資協議》的法律風險點是對資金使用的監督,這也是最容易產生矛盾糾紛的環節。但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因為對項目和項目控制人的信任,而忽略了合同內容在這方面的約定,或者是合同約定了,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把相關證據形成書面材料保存下來。

筆者在辦理眾多的案件過程中,常聽到當事人說的一句話是“我當時就是太相信他(她)了”。而我也常對當事人說:“如果不相信,你就不會選擇和他(她)合夥了。”所以,合夥做生意,相信對方是應該的,也是正常的。關鍵,是定好規則,按規則辦事。通俗地說,就是要定好書面協議的內容,並且一定要在協議履行的過程中,及時把履行的情況用書面形式記錄下來,雙方簽字確認。

針對因信任產生的法律風險,再次強調風險防範措施的關鍵:書面形式、及時確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