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威远这起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自食恶果……

​4月19日,威远县法院依法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参与人作出处罚,1名当事人被司法拘留五日、罚款3万元;1名当事人被处罚款3万元;2名”证人‘’被处罚款2万元。


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威远这起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自食恶果……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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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9日,威远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吴某峰的诉讼请求,并对妨害民事诉讼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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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读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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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陈某某找到吴某峰,称其爱人翁某某在外干工程欠了款,债权人起诉强制执行卖门面,为保住门面请求帮助诉讼,并向吴某峰出具现金借款50万元借条,定于2013年12月底前归还,借款日期倒签为2012年2月10日,同时共同商量找证人吴某成、夏某作虚假证词。2014年4月4日,吴某峰持借条向威远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翁某某、陈某某立即归还借款50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分三期返还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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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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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4日,威远县检察院向威远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该案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调解内容是虚假的,涉嫌虚假诉讼。11月15日,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再审期间,原审原告吴某峰申请撤诉,县法院裁定不准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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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法院再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判决撤销(2014)威民初字第939号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吴某峰的诉讼请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陈某某处以罚款3万元、司法拘留5日;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吴某峰处以罚款3万元;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吴某成、夏某分别处以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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