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建立“保健”市場長效監管機制

為加強“保健”市場監管,引導保健功能產品經營者規範守法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自貢市市場監管局總結整治“保健”市場亂象百日行動經驗做法,制定了

《自貢市保健功能產品(會銷)經營監管行為規範》(簡稱《規範》),明確了制定目的、適用主體和範圍等內容。

自貢市建立“保健”市場長效監管機制

《規範》規定,保健功能產品經營者實行“一證一照一址”,經營範圍內應明確標明保健功能產品。

經營者應在核準的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真實名稱及標記,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和展會舉辦者,應依法審查入場保健功能產品經營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未經登記機關許可的不得讓其入場經營。

以特約經銷、指定經營、專賣店等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須取得相關授權書或者簽訂書面協議,並辦理登記和許可。

自貢市建立“保健”市場長效監管機制

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明確,保健功能產品銷售中必須明碼標價,尤其要標明售價及品名、規格、型號、產地、計量單位,不得以虛報進價、虛假全國統一價、虛報售價等形式採取虛構優惠降價的方式銷售。

此外,保健功能產品經營者辦理註銷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供無正在處理消費投訴的相關依據,並承諾其真實性。如尚有未處理完備的消費投訴,登記機關可暫緩辦理註銷登記,待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消費糾紛處理完備後方能辦理註銷登記。註銷、變更前經營者應在其經營場所張貼註銷、變更公告15天,並載明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自貢市建立“保健”市場長效監管機制

《規範》列出了保健功能產品經營者十種禁止行為,包括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采取洗腦方式銷售商品,不得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不得在銷售商品中非法集資,不得組織免費旅遊推介銷售商品,不得上門推銷商品,不得以服(食)用週期為由大量銷售商品,不得借用他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在自身經營場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假借健康中心、社會組織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規範》提出建立保健功能產品監管聯絡人制,市場監督管理所應根據轄區保健功能產品經營主體情況,落實人員作為保健功能產品經營者監管聯絡員,聯絡員主要職責是做好保健功能產品會銷報告或備案登記,對會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向經營者宣傳法律法規,發現並及時報告會銷活動主體違法行為,及時處理消費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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