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視角:“加班變值班”源於“監管變不管”!

加班變值班,一字差千金。

加班費的計算是法定的,根據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須分別支付兩倍和三倍工資;

而值班並非一個法律概念,只是依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執行。因此,值班費往往要比加班費低得多,有的單位甚至乾脆沒有。

法律視角:“加班變值班”源於“監管變不管”!

加班還是值班並不難區分,只要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看門、接聽電話等非生產性的責任,就屬於值班。

而勞動者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則屬於加班。

事實上,一些用人單位把加班說成值班,並非“傻傻分不清楚”,而是有意規避責任,為拒不執行補償工資找藉口。

法律視角:“加班變值班”源於“監管變不管”!

對於值班,現有法律框架內並沒有明確的闡釋,多散見於各地的法律文書和相關法律意見材料中。

如 2006 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條“關於單位值班的若干問題”中規定:

“(一)以下情形中,勞動者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不予支持:

1. 因單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擔任單位臨時安排或制度安排的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

2. 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

(二)上述情形中,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按照規章制度、集體合同、單項集體協議、勞動合同或慣例等支付相應待遇。”

也就是說,值班通常是指“單位因防火、防盜、消防及休息休假日處理事務的需要,臨時安排或者根據制度安排的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者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當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

法律視角:“加班變值班”源於“監管變不管”!

大部分勞動者都有一種弱勢心理,不想為了加班費而得罪上級甚至丟了飯碗,固然給了一些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底氣。

但更重要的是,有關部門的監管缺失,讓用人單位變得有恃無恐。

《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各級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視角:“加班變值班”源於“監管變不管”!

然而在現實中,監管卻往往成為不管。

一方面,勞動部門缺乏主動意識,更多停留在“民不舉,官不究”的層面,而不是加大執法力度,積極通過明查暗訪為勞動者維權撐腰;

同時,工會也未能發揮作用,利益代言人的角色缺位,使得勞動者個體陷入“一個人戰鬥”的維權困境。

法律視角:“加班變值班”源於“監管變不管”!

反觀國外,真正為勞動者討要加班費,乃至進行日常維權工作的,正是大大小小的工會組織。英國、德國的勞動法,甚至對於加班費沒有規定具體的發放標準,發達的工會組織卻能通過勞資雙方自行商議,確保勞工福利不會因此降低。

關於加班費的具體支付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明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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