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妻子欠债起诉夫妻共同偿还?法院这样判!

丈夫有稳定工作,收入固定,生活稳定,妻子却以经济困难为由,在不足一年内向他人借款14万元。后来夫妻离异,该笔借款却被债权人起诉夫妻共同偿还。日前,高州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该债由妻子个人偿还,驳回夫妻共同偿还的诉求。判决后,双方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高州:妻子欠债起诉夫妻共同偿还?法院这样判!

案情回放

2005年9月,被告人陈某光(女)与陈某强登记结婚,2016年7月办理离婚。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被告陈某光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向原告梁某远分别借款人民币3万元、7万元、2.5万元和1.5元,共计14万元。上述四项借款均有被告陈某光签下的借条、借据给原告留存。

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梁某远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不予偿还。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光、陈某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另经法院查明,被告陈某强为某印刷厂职工,现每月工资收入3000余元,没有房产按揭。

法院裁判

高州法院经审理,被告陈某光分四次共借到原告人民币14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据》证实,故该院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定。被告陈某光在不足一年的时间内向原告借款14万元,远超其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在被告陈某强的收入水平可以基本维持正常家庭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原告对本案债务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举证而无法证明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对其要求被告陈某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此,高州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由被告陈某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给原告,并驳回原告梁某远要求被告陈某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不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本案中,被告陈某光在不足一年的时间内向原告梁某远借款14万元,远超其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某强不需承担偿还责任。本案的启示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除“共债共签”、“事后追认”等情形属理所当然的夫妻共同债务外,以夫妻一方名义所举的债务,并非都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在消除夫妻一方“被负债、背黑锅”的同时,也给债权人提了一个醒,提醒债权人在以后的对外借款时如何才不至于被“坑”,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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