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捕魚者,不會成為法律的漏網之“魚”

2019年5月6日,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批准逮捕;對同案的犯罪嫌疑人熊某勇、崔某追加逮捕。

禁漁期捕魚者,不會成為法律的漏網之“魚”

案情簡介:2019年4月5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熊某勇邀約犯罪嫌疑人崔某、肖某到沿河自治縣淇灘鎮新建大橋下100米處,用熊某勇事先準備的電魚機等電魚工具,在烏江河東岸以電擊方式捕撈魚、蝦等水產品時被當場查獲。經查,犯罪嫌疑人熊某勇和崔某多次採取相同方式非法捕撈。

檢察官說法:用電魚機捕魚是毀滅性的,電極所到之處,周圍的魚幾乎都被電暈,對水生生物也造成毀滅性的破壞,對水域生態環境也有巨大的危害。犯罪嫌疑人熊某勇、崔某、肖某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遂批准逮捕3人。

檢察官提醒:新時代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要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要還給老百姓清水綠岸、魚翔淺底的景象。環境保護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共護貴州的“母親河”,更是人人有責,不能為了一己之私而以身試法,一旦觸犯刑律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鏈接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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