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西藏爬珠峰,因高原反應引發疾病,旅行社有賠償責任嗎?

“讀萬卷書,行萬里路”,這是古人告訴我們關於旅行的意義。許巍的“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還有詩和遠方的田野…….”,唱出了我們大多數人的心聲,大家都渴望一場說走就走的旅行。說走就走也要考慮人身安全,有人會說,跟團啊,交給旅行社。跟團是旅行的一種選擇方式,但也不能將自己的生命安全都交給旅行社來保障,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楊某在旅遊網上訂購了“珠峰大本營+羊卓雍措+日喀則4日3晚跟團遊”的旅遊產品。24日晚,楊某自行乘坐火車到達拉薩。26日早上,身兼司機和導遊雙重職責的當地旅行社工作人員姚某,到楊某所住賓館接他,楊某的“珠峰大本營”遊拉開了序幕。

去西藏爬珠峰,因高原反應引發疾病,旅行社有賠償責任嗎?

26日當天,當楊某乘坐的車行至羊卓雍措湖段時,他明顯感覺到身體不適。傍晚時分,楊某和其他遊客一同到達日喀則,姚某將楊某一行人送到他預訂的酒店休息。

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楊某自感身體狀況不舒服,無法參加珠峰行程。經與姚某商量,楊某在姚某書寫的一張字條上籤署了自己的名字。字條寫明:“因客人身體原因,珠峰不去了,在日喀則等兩天,第四天共同回拉薩……”。之後,楊某便到酒店客房休息。

楊某這一睡,從26日晚一直到28日,整整2天沒有醒來,楊某成了失聯狀態。直到28日中午,楊某家人因聯繫不上他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當地民警按照指揮中心的指令,在轄區內的一家酒店客房裡,找到了處於昏迷狀態的楊某。

經醫生診斷,楊某病情危重—高原腦水腫、高原肺水腫、肺部感染、電解質紊亂、肝功能異常、應激性高血糖、心肌損害、凝血功能障礙。

去西藏爬珠峰,因高原反應引發疾病,旅行社有賠償責任嗎?

楊某認為,導遊姚某沒有導遊證,從未向他告知過高原反應的注意事項。而當他在酒店出現高原反應後,沒有對他進行照看,而是放任他一個人在酒店休息,導致他因嚴重高原反應持續昏迷,病情急劇加重,旅行社對此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76萬餘元。

經司法鑑定,楊某雙側股骨頭缺血性壞死,構成七級傷殘。這一傷情與楊某此次西藏之行經歷嚴重高原反應,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那麼,旅行社是否需要對遊客因高原反應導致的傷殘承擔賠償責任嗎?

律師說法:

去西藏爬珠峰,因高原反應引發疾病,旅行社有賠償責任嗎?

鞏志芳律師,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創始人

《旅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從事領隊業務,應當取得導遊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遊從業經歷。”

本案在姚某未取得導遊證的情況下,旅行社安排其作為本次行程的領隊,不符合旅遊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對旅遊者有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旅遊項目履行告知、警示義務。

對於參加高原活動的遊客,高原反應是常見疾病,旅行社應當履行告知、警示義務,並保證旅遊者人身安全。本案中,經楊某描述,姚某從未告知其高原反應的注意事項,且在其出現高原反應後,放任其一個人脫隊休息,沒有履行保證其人身安全的義務。旅行社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楊某本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選擇參加高原地區旅遊,除旅行社要履行提示義務外,楊某自己也應提前做好相關準備,並對自身身體狀況給予充分注意。當在酒店發現自己身體不舒服時,應馬上就醫,並告知家人。如果不是昏迷2天耽誤病情,也許不會是這樣的結果。楊某自身也存在重大疏忽,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旅行社安排的工作人員沒有導遊證,對高原旅遊可能出現的高原反應症狀及應對措施,沒有充分告知。且在明知楊某因身體不適離團後,沒有給予積極關注,導致高原反應症狀擴大,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楊某本人對本次事故也存在重大疏忽,法庭酌定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旅行社賠償楊某37萬餘元。

去西藏爬珠峰,因高原反應引發疾病,旅行社有賠償責任嗎?

旅行可以放鬆身心,但也存在巨大風險。除了例行的吃、住、行等娛樂項目外,更重要的是人身安全。作為旅行社,一定要安排具備導遊資格以及經驗的人員作為領隊,及時履行告知、提醒等義務,保障遊客人身安全。作為遊客本人,更應該注意自身安全,別讓一場歡喜變成一輩子的煩憂。像本案楊某,七級傷殘影響的將是他一輩子的生活。如果雙方都能夠謹慎一些,及時識別風險,就不會是這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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