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範投標人借用資質

如何防範投標人借用資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什麼是借用資質?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所謂借用資質,就是投標人自己不具備或沒有投標資質。投標人為了能夠投標,借用符合條件的資質證明材料,領取法人代表授權書,借用公章,從而以正規合格身份參與投標的行為。

目前,在建設工程招投標中, 投標人借用資質投標現象時有發生,有的投標人甚至私刻印章,偽造他人資質參與投標,這些投標人一旦中標將直接影響履約行為,影響工程質量,敗壞政府採購形象。為此,在實際工作中,必須要嚴格防範借用資質行為,保證招投標活動的規範運行。

筆者認為,防範借用資質,應從借用資質投標的軟肋處下手。具體地說:

採取投標法人簽到制

借用資質投標的特徵之一,就是借用他人資質證書或者以他人名義進行投標。從投標報名、遞交投標文件、答疑到中標合同簽訂,都是由借用資質的投標人持被借用資質單位的法人授權委託書,全程辦理。

而借出資質單位的人員、法人一般不參與投標,投標往往不到場。其原因:一是怕麻煩,二是怕承擔責任。

為此,針對這種狀況,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文件中載明,要求參與投標的法人投標時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到達投標現場簽到,參與開標活動。招標人在接受投標文件,可以查驗投標法人身份證明;評標專家提出的答疑問題,要求投標人的答疑報告必須要投標法人簽字,並加蓋投標單位印章。

中標合同也必須要有投標法人到場與招標人簽訂,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權委託。這樣既可以逼迫投標法人參與投標事項,增強投標的責任感。也可以因借出資質要法人到達投標現場,帶來的責任和麻煩,限制他們借出資質。

採取往來資金轉賬制

借用資質投標的特徵之二,就是投標保證金為現金,招標人的工程款也是直接進入投標人臨時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財務賬戶。其原因:一是借出資質單位財務收支賬目不好做。二是借用資質投標人害怕資金被截留。

針對這種狀況,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文件和中標合同中提出要求,要求投標人必須在投標文件提供詳細的,與投標單位名稱一致的,在投標單位所在地銀行的常用賬戶,以便退取投標保證金、中標工程款等直接轉入所提供的賬戶,嚴格控制直接撥付現金,從而以此來進一步限制借用資質。

採取中標資質回訪制

借用資質的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所提供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都是自行組織,並非借用資質單位人員,與借用資質無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福利以及社會保險關係。

針對這種狀況,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說明,嚴禁借用資質,發現借用或假冒資質投標的,取消其中標資格,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為此,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可以邀請招標監管部門、評標專家代表,到中標人單位進行回訪。回訪的主要內容就是投標人提供的人員、賬戶等相關資料,是否與投標單位原有的相符,查看所有人員的 工資關係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面的證明材料。通過回訪可以有效防止借用或假冒資質行為。

加大監督防範力度

總之,要徹底解決投標人借用資質,各級主管部門還應加強打擊力度。發現借用資質的,依據有關規定,首先對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次對借用資質的投標人,不但要取消其投標資格,還要給予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對假冒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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