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申請信息公開中的維權策略

【说法】申请信息公开中的维权策略

案情概覽

李女士等人系四川省某村村民,在村內分有基本農田。

2018年7月,李女士等人向鎮政府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書》,請求公開基本農田面積、位置及變更信息。

鎮政府於次日收到了申請,但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任何答覆。李女士等人認為該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遂來到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情況,指派團隊律師執行。在聖運律師的協助下,李女士等人向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018年8月,鎮政府作出《答覆書》,稱該信息已經在李女士等人所在村的街道旁進行了永久性公示,申請人可以自行前往查看。

而律師認為,鎮政府的《答覆書》中告知了基本農田的面積、位置,但未告知變更信息,即便鎮政府認為這不屬於其應當公開的信息,也應該在《答覆書》中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或者告知申請該信息公開機關的名稱和聯繫方式。除此之外,鎮政府答覆的時間已經明確超出法定的期限,程序違法。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鎮政府作出的答覆不完整,且超過法定期限,判決確認鎮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違法。

法律點評

現實中,一些部門在公開相關信息時顯得有些“不配合”,此時行政相對人有哪些維權策略呢?

一、明確極易出現的違法點

實踐中,行政機關極易在以下幾個方面出錯:

1、超過法定期限。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能當場答覆要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報請負責人同意,可再延20個工作日。需要注意,由於該修訂條例是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案件仍適用15個工作日的規定。

2、答覆不完整。在實踐中,有些單位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後,避重就輕,或以保密為由,或以信息不存在為由,抑或以保護第三方利益為由拒絕公開關鍵信息。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了上述不同情況的處理方式。總結而言,能公開的要立即公開;無須在本單位公開的要告知相對人獲取的途徑和方式;對於保密信息要分類處理,不可一概不公開;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行政機關要主動與第三方取得聯繫,為公開信息盡到最大努力;經過努力,實在不能公開的,也要向相對人說明充足的理由。

3、亂收費。舊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在公開信息時,只能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不能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新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則直接取消了收費的規定,只要申請人申請的數量、頻次沒有超過合理範圍,政府信息都要無償提供。因此,如果行政機關收費才公開相關信息,可以判定是行政違法行為。

二、要了解維權途徑的選擇策略

發現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後,相對人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維權,相對人應當如何進行選擇呢?律師建議,相對人可以先通過複議進行維權,原因有二:

1、行政複議相比於行政訴訟有以下優勢。首先,以遞交申請書的方式啟動複議程序,較為簡潔;其次,答覆速度快,行政複議一般在60日內予以答覆,而行政訴訟的法定審理期限是60天,而且還可以再延長;再次,維權成本低,申請行政複議一般不需要繳費;最後,還有救濟途徑,對申請信息公開的行政複議不服,還可以通過訴訟進行維權,繼續救濟。

2、行政複議手段較為溫和,不至於與行政機關完全“鬧僵”,此時,還有協商和談判的餘地,不至於產生過大的維權阻力。

【说法】申请信息公开中的维权策略

律師提醒

【说法】申请信息公开中的维权策略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行政相對人獲取維權證據的重要途徑,在整個維權過程中意義非凡。所以,行政相對人在遇到侵權時,應儘量委託律師進行協助,以獲得最好的維權效果。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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