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外!號外!對於補償不滿意的村民應如何救濟?

號外!號外!對於補償不滿意的村民應如何救濟?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相信很多人都有相似的經歷,

由於城市建設的需要,老王祖祖輩輩居住的平房馬上就要拆遷了。在與房屋徵收部門協商補償方案的時候,老王以及街坊們都覺得房屋徵收部門給予的補償有些少,而大家提出的補償方案房屋徵收部門一時也接受不了。在這種情況下,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市政府做出了補償決定,並進行了公告,老王等人看過公告後心中不服,手無舉措,那麼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怎麼辦呢?德凱律師幫大家解析:

號外!號外!對於補償不滿意的村民應如何救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第3款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作出的補償決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可以選擇進行,當然也可以先提出行政複議,如果不服,以後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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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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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的老王等人不服市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即可以採取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方法來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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