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一審一致 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審 住宅用地70年到期續期另做法律安排

儘管青島、溫州等城市相繼出現的土地使用權臨近到期問題,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但是,由於土地使用權尤其是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涉及多方利益,甚為敏感,所以,至今仍未有明確進展或定論。

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京召開,受到各方關注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提請二審。二審草案文本中,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的第152條,與第一次送審時的表述一致,即在現行《物權法》該條款後,增加“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這意味著,這個事關重大社會利益的問題,在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層面仍無定論。

仍未定論

現行《物權法》於2007年頒佈實施,是一部規定財產權等多項重要權利的重要法律。至2019年,《物權法》已經頒佈實施超過11年。在2019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修訂《物權法》首次在中共中央“級別”的文件中被提及。而在此之前,民法典物權編編纂已經啟動。

2019年4月,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次審議的草案文本中,第152條頗受關注。因為這一條款,將涉及到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後的續期問題。在現行《物權法》中,對這一問題只做出的“自動續期”的籠統表述。

而在此次送交二審的草案文本中,則仍然沿用了第一次提請審議時的文本表述,即在現行《物權法》相關條款後增加“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表述。這意味著,引發公眾廣泛關注的續期免費還是收費問題,仍未能得以明確。

如此表述,全國人大常委會方面其實也並不完全認同。《中國經營報》記者瞭解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東明在二審過程中,專門對此條款的修改表述提出的建議。

王東明表示,建議完善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期限到期規定,刪除草案第152條第1款和第2款中“行政法規”的表述,考慮到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繳費問題關係廣大群眾切身利益,也涉及國家財稅收支,影響廣泛深遠,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而不是行政法規。

“目前現行法律和法規中還沒有相關規定。下一步在立法過程中要補上這個空白。我認為首先要有一個方案,然後再根據這個方案考慮在哪一部法律中進行規定。”王東明說。

誰來解決

“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的問題,中央是高度重視的,根據此前的安排,國務院一直在研究相關的方案,在很長時間裡,具體的分工是,由原國土資源部、原國務院法制辦牽頭,財政部、住建部配合。”一位自然資源系統內部人士告訴記者。

中共十九大後,機構改革啟動。在原國土資源部的基礎上,中央整合相關領域職能,組建了自然資源部;原國務院法制辦則與司法部整合,組建了新的司法部。不過,記者掌握的情況表明,機構改革,並未改變住宅用地70年到期後續期問題的職能分工。

前述自然資源系統內部人士向記者解釋,2016年時,中央層面曾經確定,要國務院先拿出一個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案,並寫入了當時的中共中央級別的文件。因此,雖然部層面別有機構改革和重組,但是我們理解,70年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問題,仍然是要國務院先拿出方案。”

一位東部某省不動產登記部門的人士向記者表示,70年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之後續期的問題,實質是“無償續期”還是“有償續期”的問題,這個問題十分重大,牽涉各方利益,也廣受社會各方關注,所以,這個問題就必須慎重。

在此之前,青島、溫州等地相繼出現過因住宅用地使用權臨近到期而出現的問題。此後,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回應社會關切,其間明確提及,解決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續期的問題,明確要求要作出法律安排。

記者瞭解到,青島、溫州等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屆滿的問題,均採用了現行制度下延期等方式進行了妥善處理,化解了相關矛盾。

長久討論

儘管住宅用地70年到期後續期的實質問題是“收費與否”的問題,但長期以來,在土地出讓是否應取消年限,續期收費與否等方面,討論甚至爭議一直存在。

記者掌握的有關材料表明,曾有政協委員提出建議,“取消土地出讓年限”。對此,在2016年時,原國土資源部明確回覆:對出讓土地使用權設置年限,是維護土地公有制的內在要求,多種有償使用方式並行,則是滿足市場多種需求的內在要求。

在回覆中談及改革方向問題時,原國土資源部方面列舉了多項中央文件,指出堅持和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仍是重要內容,因此,“在此前提下,不宜取消出讓年限設置”。

此後,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委員李冬玉曾提交《關於加快完善產權保護相關政策的提案》。在這份提案中,李冬玉提出,“儘快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屆滿后土地續期的實施細則和出讓金收取標準。”

《光明日報》的報道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廖曉軍表示,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增加相關內容,但相關法律法規還沒有同步跟進修改和完善,可能會直接影響千家萬戶對於未來負擔的預期。“因為有償續期還是無償續期,續期的期限到底有多長,對老百姓事關重大,會嚴重影響房地產市場。”對此,他建議在審議民法典物權編的同時,研究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期限、續期費用支付標準、方式以及繳納或者減免的具體規定。

資料鏈接

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審稿更多修改

設立分編。

有意見提出,草案條文較多,建議設置分編,以使條理更加清楚。草案二審稿採納這一意見,將物權編草案進一步分為五個分編,即:通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佔有。

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地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相關制度進行完善。

包括完善徵地補償制度,落實“三權分置”制度,與正在常委會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相銜接。在此部分,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費用。

增加“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的內容。

二審稿在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中增加一條規定:“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進一步完善居住權制度的相關規定,明確居住權是無償設立的用益物權,並對居住權合同的內容進行規範。

二審稿明確:居住權無償設立;居住權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解決爭議的方法。

賦予當事人更大的自主權。

允許擔保合同對擔保財產只作概括性的描述,同時對擔保物權規定統一的優先受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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