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興隆臺法院宣判一起惡勢力案件

遼寧法制報訊 5月9日,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生等9人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王某生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刑罰,並處罰金。

興隆臺區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以來,被告人王某生與被告人倪某軍、劉某、柏某新、李某勇、李某山、高某、史某亮經常、先後糾集在一起多次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以被告人王某生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倪某軍、劉某、高某、李某山、柏某新、李某勇、史某亮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逐漸形成。該犯罪集團在被告人王某生的領導下,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犯罪行為及毆打他人的違法活動,造成他人輕微傷及財物毀損,打擊裝修施工人員,排擠、迫使同行退出市場。該組織成員為非作歹、欺壓百姓,擾亂當地百姓的正常生活和同行業者的正常經營秩序,在高層吊運和銷售砂石料行業內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王某生等人先後以大連某裝飾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盤錦某裝飾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大窪某物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總經理魏某陽簽訂合同,被告人魏某陽借某物業公司總經理身份通過禁止其他經營者、裝修公司進入小區內經營及報告外來售砂信息等方式,幫助王某生惡勢力集團假借合同名義實現了對向海明珠小區A區、林海景天小區提供吊裝和砂石料、地熱回填、封閉陽臺等的壟斷經營。

興隆臺區法院審理認為,以王某生為首的犯罪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多起違法犯罪,為非作歹,欺壓其他經營者,損害業主利益,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符合惡勢力集團犯罪的性質。以王某生為首的組織成員為爭奪勢力範圍打擊同行業競爭對手,形成壟斷的強勢地位,謀取非法經濟利益,樹立非法權威,擴大非法影響,實施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犯罪,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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