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對不滿工作安排的員工說:不幹就走人,員工走數天被按自離處理,你是員工怎麼辦?

職場三哥


本來一個能替自己爭取到權益並可能賺到錢的好機會,被你自己活生生給毀滅了。

現在的很多主管對勞動合同對勞動法都屬於法盲的狀態,認為一句話就可以把員工罵走,類似你的主管一樣,認為自己就是公司裡最大的,自己一個人說了算,對員工可以呼風喚雨召之即來揮之即去,根本無視勞動法的存在,好像那些法律法規都是要為他讓步一樣,這樣的主管和老闆太多了。

其實稍微懂一點法的員工,面對這樣的情況,都能替自己很好的維權。只是不滿工作安排而已,又不是犯了什麼大錯,作為主管就能讓員工直接走人,那麼作為員工來說,走人當然是可以的,但是公司必須給予經濟補償金的賠償,員工在沒有犯錯的情況下被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這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給予雙倍經濟補償金後再走人,憑什麼你讓走人你就走人呢,該賠的錢賠了自然就會走,沒賠才不聽你公司的使喚。

而員工因為意氣用事,主管讓走人就跟著走人了,還不辦理任何離職手續,這就是典型地把一手好牌給打爛了,最後還讓公司抓住了小辮子,因為不辦理離職手續就離職,最後被按照自動離職處置。這事不能怪公司,只能怪員工自己不謹慎,自動離職在哪個公司都是站不住腳的,再加上每個公司都有曠工一說,曠工一天也基本上是要扣2-3天的工資,一個曠工加上一個自動離職,工資被扣就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

別說是經濟補償金了,最後一個月有沒有工資都是個問題,公司沒有讓你倒找回去工資就算是好事了,如果你想要離職證明,想要公司配合一些離職後續的社保公積金轉移的話,那麼很可能倒找工資是一定的。

不懂法和意氣用事,這是大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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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風HR


如果我是員工,絕不會讓主管說出這句話;即使主管說了這句話,我也不會出現該員工的這種結局。

可以補一下當時發生的場景。

主管將員工招集起來進行工作安排佈置,當主管剛剛把工作佈置下去,這名員工立馬站起來說:為什麼要安排我去做這件事呢?你為啥又不安排其他人呢?反正我不願意……

其他的員工靜靜的看著主管,然後又看了看這名員工,主管臉色一下全變了,然後看著這名員工說:你不願意幹,可以走人。

於是,這名員工扭頭就離開了車間,一去就是好幾天沒來。很快主管將這名員工好多天,沒來上班的情況向領導反映了,領導要求按公司規章制度嚴格處理。

結果這名員工沒來上班的天數,達到了公司自離的規定,就直接給予他自離處理。當這名員工收到公司的處理,後悔不已。

如果我是這名員工,從一開始我就不會像他這樣做,而是像我下面講的這樣做。

1、我會讓主管將工作安排結束時,私下向主管說出我的想法。

我為什麼要這樣做?

我們都知道主管在佈置工作時,他面向的是所有員工而不是個人。因此他不可能來聽每個人的意見和想法,更不可能給每個員工解釋自己安排的理由。

如果主管真要像這樣做的話,可能一半天時間都在安排員工工作。這可能嗎?如果要是領導知道主管是這樣安排工作,那立馬會讓其滾蛋。

主管在安排工作的時候,員工立馬跳出來反對,如果主管不堅持自己的分工安排,那後面的員工會接受主管的工作安排嗎?

該名員工在主管佈置工作的時候,當眾反對是一種很不理智的行為,根本沒有尊重主管的權威!毫無疑問主管會在當時那種特定的場合之下,對該名員工進行強勢的回應。

所以,我會在主管安排完工作時,立馬私底下與主管進行交流,說出自己的想法。

小結:該名員工表達意見的場合選擇有誤。

2、即使主管說了這句話,我也不會選擇離開,自己該幹嘛就幹嘛。

我們通過前面場景的重現,可以清楚的看到主管當時的這句話,其實是一種生氣的情緒表現。

主管並沒有希望我真的走人,他的這句話更多的是表達他的一種態度:必須執行安排的工作,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

而該名員工卻錯誤的理解了主管的真實意圖,結果扭頭就走,一去數日。當然也可能是該名員工,為了個人的面子而賭氣。

這種忽視公司的規章管理制度的賭氣行為,其實是一種很不理智的做法。這樣做的結果,最終只能是員工受到傷害和處理。

所以我們在職場工作中,隨時應該注意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對自己帶來的不利影響。

小結:這名員工被自離處理,只因其太沖動缺乏理智。

3、提前私底下與主管說明自己的工作要求。

如果自己對主管的工作安排有什麼要求,將在主管安排工作之前,與其進行私下的交流溝通,說明自己的個人要求,從而好讓主管提前做好工作的安排與調整。

當然只有自已需要的時候,才去提前和主管交流自己的想法與要求,而不是每次主管安排工作之前,都去提自己的要求。

這種做法也不太合情合理,主管也不可能每次都能夠滿足自己的要求。

因此這種頻率不能太高,否則很容易引起主管的反感和不滿。

至於這名員工現在受到自離的處理,已經再也沒有迴旋的餘地了。如果是我,那就大方的收拾好東西離開公司,否則又能怎麼樣呢?

不過要從這件事情吸取經驗教訓,避免以後再犯類似的錯誤,那就有些不值得了。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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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首先非常感謝在這裡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如果我是員工,絕不會讓主管說出這句話;即使主管說了這句話,我也不會出現該員工的這種結局。

可以補一下當時發生的場景。

主管將員工招集起來進行工作安排佈置,當主管剛剛把工作佈置下去,這名員工立馬站起來說:為什麼要安排我去做這件事呢?你為啥又不安排其他人呢?反正我不願意……

其他的員工靜靜的看著主管,然後又看了看這名員工,主管臉色一下全變了,然後看著這名員工說:你不願意幹,可以走人。

於是,這名員工扭頭就離開了車間,一去就是好幾天沒來。很快主管將這名員工好多天,沒來上班的情況向領導反映了,領導要求按公司規章制度嚴格處理。

結果這名員工沒來上班的天數,達到了公司自離的規定,就直接給予他自離處理。當這名員工收到公司的處理,後悔不已。

如果我是這名員工,從一開始我就不會像他這樣做,而是像我下面講的這樣做。

1、我會讓主管將工作安排結束時,私下向主管說出我的想法。

我為什麼要這樣做?

我們都知道主管在佈置工作時,他面向的是所有員工而不是個人。因此他不可能來聽每個人的意見和想法,更不可能給每個員工解釋自己安排的理由。

如果主管真要像這樣做的話,可能一半天時間都在安排員工工作。這可能嗎?如果要是領導知道主管是這樣安排工作,那立馬會讓其滾蛋。

主管在安排工作的時候,員工立馬跳出來反對,如果主管不堅持自己的分工安排,那後面的員工會接受主管的工作安排嗎?

該名員工在主管佈置工作的時候,當眾反對是一種很不理智的行為,根本沒有尊重主管的權威!毫無疑問主管會在當時那種特定的場合之下,對該名員工進行強勢的回應。

所以,我會在主管安排完工作時,立馬私底下與主管進行交流,說出自己的想法。

小結:該名員工表達意見的場合選擇有誤。

2、即使主管說了這句話,我也不會選擇離開,自己該幹嘛就幹嘛。

我們通過前面場景的重現,可以清楚的看到主管當時的這句話,其實是一種生氣的情緒表現。

主管並沒有希望我真的走人,他的這句話更多的是表達他的一種態度:必須執行安排的工作,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

而該名員工卻錯誤的理解了主管的真實意圖,結果扭頭就走,一去數日。當然也可能是該名員工,為了個人的面子而賭氣。

這種忽視公司的規章管理制度的賭氣行為,其實是一種很不理智的做法。這樣做的結果,最終只能是員工受到傷害和處理。

所以我們在職場工作中,隨時應該注意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對自己帶來的不利影響。

小結:這名員工被自離處理,只因其太沖動缺乏理智。

3、提前私底下與主管說明自己的工作要求。

如果自己對主管的工作安排有什麼要求,將在主管安排工作之前,與其進行私下的交流溝通,說明自己的個人要求,從而好讓主管提前做好工作的安排與調整。

當然只有自已需要的時候,才去提前和主管交流自己的想法與要求,而不是每次主管安排工作之前,都去提自己的要求。

這種做法也不太合情合理,主管也不可能每次都能夠滿足自己的要求。

因此這種頻率不能太高,否則很容易引起主管的反感和不滿。

至於這名員工現在受到自離的處理,已經再也沒有迴旋的餘地了。如果是我,那就大方的收拾好東西離開公司,否則又能怎麼樣呢?

不過要從這件事情吸取經驗教訓,避免以後再犯類似的錯誤,那就有些不值得了。

在以上的分享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都是個人的意見與建議,我希望我分享的這個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在這裡同時也希望大家能夠喜歡我的分享,大家如果有更好的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還望分享評論出來共同討論這話題。

我最後在這裡,祝大家每天開開心心工作快快樂樂生活,健康生活每一天,家和萬事興,年年發大財,生意興隆,謝謝!



文心薈


這個事情已經沒有轉圜的餘地了,你只能根據工作的時間長短決定要不要向公司討要工錢,然後重新找工作,沒有其他更好的做法。

如果你剛入職這個公司,做的時間不長,比如也就幹了兩三天而已,你因為對主管安排的工作不滿意而被主管說了一句“不幹就走人”的話,你生氣的走了,幾天後公司對你按自動離職處理,這種情況下,你只有兩三天的工資,估計還不夠曠工的錢,所以你肯定也沒辦法去問公司要工錢了。你只能就此了結此事,算是白乾幾天,然後跟沒事一樣重新開始找工作。

如果你入職有一段時間了,比如你已經做了幾個月了。因為主管給你安排的工作你不滿意,還說了你“不幹就走人”的話,你一氣之下就走了,過了幾天後公司對你按自離處理。這種情況下,你只能去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然後公司扣除你曠工的那幾天工資,剩餘的工錢結算給你,估計也沒有多少了,之後你只能重新找工作。

你這個事情,主管有做的不對的地方,但你自己也有錯,你不該不辦理離職手續就自動離職,給了公司扣錢的理由。通常情況下,很多公司都會規定曠工一天扣兩三天的工資,一般都是按照曠工3天按自離處理的。所以即便你回公司要工錢,你至少會被公司扣除6到9天的工錢,起碼損失上千塊。所以對於員工來說,任何時候都不能意氣用事一走了之,就算對領導和工作都不滿意,也要按照公司的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這樣起碼不會損失工資,除非你不打算要這個工錢了。

總之,對於我們員工來說,工作中遇到領導安排的工作不想做,被領導說幾句一定要忍住,不要負氣出走,這對自己很不負責的,吃虧的也只有你自己,公司一點損失都沒有,反而會從你的身上扣錢,這多麼的不划算啊。所以,就算你不想幹了,你也要走正常的離職手續,分文不少的拿到工錢再走不遲,千萬不能領導一說你就立馬走人,離職手續也不辦,這樣公司就會按照曠工來對待你,你就盡吃虧。


Sir聊HR


作為一名公司的員工,職場上的一員,一定要分清楚自己的上級主管,哪些話是賭氣的話,哪些話是當真的話。我相信大家對“不幹就走人”這句話並不陌生,但有幾個人把這句話當真而去服從呢?即便是“走人”,也要有正式的文件,員工才能把它作為一件要發生的真實事件對待。

一、主管的氣話不必當真,照常工作。

對於不滿工作安排的員工,主管自然會產生一些不良的情緒,說出一些不中聽的“狠話”來,作為一名員工來講,其實不必當真。就像我們年輕時在家裡不服從父母的“指示”,執拗地要做出某項不符合家長期望的決定時,父母往往會在氣頭上撂出一句話“你如果這樣,以後永遠不要回這個家”、“你如果堅持要XX樣,我就不認你這個女兒(兒子)”一樣。但事後,父母哪裡真的能不認咱這些做兒女的。這個比喻從人物來講可能不太合適,但職場上的道理是一樣的。“不幹就走人”明明就是主管的氣話,而員工非要很“較真”、“很矯情”地認為,“這可是你說的,老子還就真不幹了”,損失的還不是自己?因為主管只是口頭一說,“走人”的決定無憑無據,而員工既不請假,也不來上班,從管理規定上坐實了“曠工”的事實,倒讓自己陷入被動的狀態:繼續不上班,就是曠工,工錢沒了,繼續上班吧,自己已經賭氣“曠工”了。一衝動,讓自己遭受了損失,何必呢?

二、確實氣不過,就先請假。

對於主管的這句話,如果確實感到心裡不舒服,很不爽,繼續上班也沒什麼效率,也沒心思工作,就先通過公司請假的程序請幾天假,自己心裡過渡一下。因為主管說出這樣的話,員工自己心裡也有氣。請假幾天,休息一下,氣也會慢慢消掉。然後再回到工作的現實中,看看自己真的不願意再繼續幹下去,還是仍然願意繼續留下來工作。即便是不願意再繼續再這家公司做下去,也要履行公司規定的辭職手續,讓自己來去都合理合法,讓自己免受經濟損失。

三、如何對待對主管安排的工作不滿的情況。

說實話,自從我走入社會、走入職場以來,還真沒拒絕過上級的工作安排,一是因為領導安排的自己不滿意的工作,或許恰恰是鍛鍊自己的機會,只是自己不知道而已,二是與自己的上級在語言上和行動上直接衝撞,會讓自己陷入尷尬、難堪的境地,讓事情變得更糟糕。我們一直在講不忘初心,那麼“初心”是什麼?是我們一直以來的一個目標。為了這個目標,有些不公是有必要忍的,不能夠忍著就說明“忘記了初心”,讓情緒主宰了自己的“初心”。所以,自己不滿意的工作先接起來,再和主管商議、溝通工作上的事情,這樣可以讓自己佔據主動,而不是限於被動。職場人,一聽到不滿的安排,就火冒三丈,於是賭氣、不溝通、不交流,心裡“默默地牴觸”,顯得太小家子氣,也是不成熟的表現。在職場上,始終別忘記一條處世的原則,那就是事事要“佔理”,而不是“賭氣”和“固執”。

小結:職場上,對於自己的主管、領導說的氣話,不必當真,也沒必要較真,自己該做什麼就做什麼,原則是不違規。一氣之下,第二天不來上班,就是違規,因為不來上班,合理的是“請假”,不合規的是“曠工”,自己倒不佔理了。另外,自己的上級安排的工作就別拒絕了,先接下工作,再討論怎麼做,或者自己能夠在“理”上站住腳,與主管、上級討論一番。一個員工,最怕的就是懷著“氣憤”,不吭不哈,也不溝通,默默地牴觸、違規,倒讓自己陷入了難堪的境地。職場上,做個聰明人,而不是“傻蛋”。遇事多動動腦子,對自己有好處。


耕然夫


第一,《勞動合同法》裡面沒有關於自動離職的規定;第二,“不幹就走人”這句話,並不能證明(或說明)是公司主動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你處在一個極其不利的位置,要想扭轉局面,則必須緊緊抓住《勞動合同法》裡面的規定。

那麼,你究竟要做什麼呢?其實,你需要做的僅僅是,對你“出走數天”做出合理的解釋,並表達你本人沒有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真實意思。這樣你才可以保全自己。

為什麼要這麼做(說)呢?因為在《勞動合同法裡面》對於解除勞動合同幾乎是“誰提出誰負責”,如果用人單位提出,那麼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由勞動者提出,在勞動者想要經濟補償的前提下,就必須由勞動者拿出或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導致勞動者辭職。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你必須迫切地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你“出走幾天”,不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而是因為出於義憤,調節情緒,在不與公司主管打招呼或書面申請的情況下,離開用人單位幾天。

這才是對你有利的。

那麼如何取證呢?這個就要看你自己的悟性了。你可以拿著手機拍攝視頻,就拍你與主管理論的視頻,你可以直接問他,為什麼在不與你協商的情況下,賺擬一份所謂的離職報告,你甚至可以質問他,你自己並沒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訴求,為什麼公司要按照你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來處理?

取得這樣的視頻,將會是對你有利的證據。


夢裡瀾濤


先說員工考慮不周到的地方,再說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一、員工考慮欠妥的地方。

首先公司主管不代表權威,不是他說了不幹就走人,就真的可以隨時撂挑子走人了。

勞動法中規定了員工離職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則隨時可以離職。

員工沒有提出離職直接離開公司不來上班,這種情況下被公司說成是自離其實不冤枉,因為事實確實構成自離。

本來員工不滿工作安排,或許公司有過錯,但這麼一來,公司反倒佔理了。若是因為員工自離對公司造成損失,說不定還得賠償。

所以,這是員工欠妥的地方。職場不是意氣用事的地方。

二、如何解決?

既然事實上已經構成自離,員工從有理變成無理。但最要緊的還是讓公司出具一份比較好看的離職證明。

從上家公司離職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這一紙離職證明。

這個時候不要犟,一定要與公司友好協商,如果他們後期不開具離職證明,或者在離職證明上寫上不利於員工的話,這是得不償失。

要相信,互相慪氣問題可能陷入僵局,友好協商,才能推動問題解決。


筆記先生


只有三條路:1.回來認錯,請求主管給個機會重新入廠那個。2.領走剩餘工資,如果公司不給可以走法律程序。3.有脾氣有個性可以工資不要,另謀高就。

作為員工,你不是學校的學生,公司更不是學校。主管也不是你的老師。

你因為主管的一句批評的話,或口氣重的言語就扔下工作走人,你就必須承擔相應的代價。

作為職場過來人,談幾點看法:

一,工作是我們普通人賴以謀生的最基本方式。辭職,跳槽,乃至更 換工作事關自己的成長和生存狀態,不可一時衝動憑意氣行事。

沒有人在工作中不受氣受委屈,從一線員工到高層管理都一樣,只是程度和內容不同。都需要我們有一定的隱忍胸懷,理性客觀的對待批評,指責,誤會或甚至不公正的待遇。就事論事的面對問題,有想打意見可以主動交流。

辭職的動機應該是有更好待遇的機會,對原公司的前途沒有信心,希望學到更多知識和更專業的技能等。絕不要因為領導的某句話語就自砸飯碗。

二,對於自離後的工資問題,一般公司對自離曠工會有一定天數的規定。通常為曠工三天按自動離職處理,扣除三天曠工的罰款後,其餘工資應該正常結算。

如果公司拒絕發放其餘工資。你可以先和公司的人事部門溝通,說明情況。

也可以在網上搜索相關的勞動法規定,我不在這裡重複。當然,最好能在當地諮詢有關律師,出具你在這家公司的所有證據例如:工號牌,考勤卡,工資單,請假條,生產記錄,處罰通知單等。他們會幫你指點和給出決策。

三,特別忠告你,千萬不要有過激行為,聚眾鬧事,砸廠破壞公共財物,甚至威脅或動手傷人。

一份工作丟失可以再找,工資要不回來可以再賺,因為情緒衝動觸犯法律就是得不償失,就是跟自己過不去了。切不可為。

希望我的回答✓你有幫助(完)

我是職場三哥。歡迎朋友指點評論加關注,一起分享管理經驗和話題。

職場三哥


我的觀點非常簡單,又非常明確:作為主管,不幹就走人,這話儘量別說,這是管理無能的表現。作為員工,被主管懟幾句就賭氣離開,這是不理智的表現。

職場中,作為一個準則,員工往往被要求服從管理,這個沒有問題,但作為管理人員,在管理上也不能肆意妄為。

作為管理人員,作為主管,對下屬員工進行工作上的合理安排,這是管理工作的一種具體表現。作為下屬員工,接受主管領導合理的工作安排,這也是服從管理的一種具體表現。


兩個“合理”缺一不可,接下來我們就詳細談一談。

第一個“合理”:主管安排工作要合理。

職場中,主管給下屬安排工作,這是正常的操作,但一定要合理,拍著腦袋的安排,只會引起員工的反感甚至牴觸。那麼工作怎麼安排才算合理?

  • 根據下屬當前工作職責與範圍。

每個下屬都有自己比較固定的工作職責和工作範圍,這個職責與範圍和自己目前的崗位有關係,也和最開始進公司時的約定有關係,並且這個職責與範圍已經成為一個共識,伴隨著下屬延續下來。所以主管在安排工作的時候,儘量不要安排超越這個職責與範圍的工作。

  • 根據下屬的能力。

團隊中,不同的下屬,能力肯定不同,有高有低,這是正常情況。而這裡的能力,主要就是工作上的能力,還包括經驗、技能等。我們常說,有多大的能力就做多大的事情。所以主管在安排工作的時候,一定要考慮下屬的工作能力,一定要安排他力所能及的工作,如果給他安排超出他能力範圍的工作,他也做不了。

  • 根據下屬的特長優勢愛好。

職場中,我們一直提倡,用人就是要用他的優勢與特長,用人所長,量才使用,這是用人的黃金準則,這樣不僅能留住人,還能發揮他的最大作用,愛好是同樣的道理。所以主管在安排工作的時候,下屬員工的優勢特長愛好一定要考慮到,儘量要兼顧到,只有這樣,主管安排的放心,員工工作的開心。

  • 根據下屬的意願。

都說強扭的瓜不甜,職場中也如此,如果違背一個人的意願,他肯定不開心,不願意,那麼他估計就會有牴觸情緒,即使勉強接受,或許也會敷衍了事。所以主管安排工作,下屬的意願不得不考慮,你強行把工作給一個不願意做的人去完成,你放心得下工作的質量?與其提心吊膽,還不如給其他願意做的人去完成。

  • 根據下屬的工作強度。

工作強度有兩個關鍵的度量指標,一個是工作時間,另一個是工作量。工作時間長,工作量大,這就意味著工作強度大,而工作強度大勢必會造成員工身心俱疲,進而會影響員工情緒態度等。所以主管分配工作的時候,一定要考慮下屬當前工作的強度,如果本身工作已經夠多了,那就沒必要在額外增加了。

第二個“合理”:員工要服從合理的工作安排。

服從管理是職場中對員工的一個硬性要求,服從工作安排就是其中的一個具體體現,但這裡的服從工作安排指的是服從合理的工作安排。

何為合理的工作安排?我們前面提到的5種都可以算是合理的工作安排,但這都是從主管角度而言的,而且這是廣義上的合理的工作安排。

其實從員工的角度看,合理的工作安排只有一種,那就是在自己當前的工作職責與範圍之內的,這才是真正合理的,這才是自己可以接受的。

我個人常說,職場中一個蘿蔔一個坑,每個人都有自己明確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工作範圍,這個都是根據崗位,根據能力,在最初入職時所約定的,一般來說,不會輕易更改。當然,主管會根據具體情況有權進行變更,隨時進行變更,這也肯定沒問題,但一定要和員工充分溝通,同時重新安排工作時還要參考前面提到的原則。

也就是說這些工作職責內容範圍在某段時間中還是相對固定不變的,如果經常變化,只能說你是打醬油的。


當合理的工作安排被員工拒絕,主管應該如何應對?

職場中,主管把控全局,有權對員工的工作進行分配與安排,包括一些固定的工作以及臨時的工作,而且有權隨時進行靈活的安排,這是公司賦予主管的職權,這個沒問題。

不過當主管合理的工作安排被員工拒絕的時候,主管應該如何去應對?

  • 建議的做法是溝通。

一定要和當事的員工進行充分的溝通,瞭解他拒絕執行你安排的原因,因為有些時候,主管認為的合理,在員工眼中不一定就是合理。所以一定要通過溝通,讓員工說出他的想法以及建議。

  • 建議的做法是換位思考。

主管要換位思考,員工不接受工作安排,是工作強度的問題嗎?如果是,是不是適當減少其他的工作,他就可以接受呢?

是不是超出了他的能力範圍?如果是,那儘量不要安排給他,如果只能安排給他,必須要和他說明風險,不要給他壓力,要給他時間,給他鼓勵,給他指明提高能力的方法。

是不是超出了他的工作職責與範圍?如果是,同樣要對他進行鼓勵,鼓勵他的進步,鼓勵他的成長,鼓勵他的優秀,並說明要給予他更重要的擔子。

  • 不建議的做法是強制。

不溝通將工作強加於員工,不建議。溝通無果將工作強加於員工,不建議。因為強制,勢必會違背員工的意願,最終會導致結果不可預料。這個結果有可能是工作搞砸了,有可能是員工不堪重負辭職了。


當對主管的工作安排有異議時,員工該如何去做?

員工對於領導的工作安排,通常意義上有兩種處理方法,一個是接受,一個是拒絕。

如果你對領導的工作安排沒有任何異議,欣然接受,這沒問題,如果你對領導的工作安排有異議,你依然接受,其實這種做法並不好,因為:

  • 會給領導一個錯覺,讓領導覺得你沒問題。
  • 會給你自己帶來一些麻煩,影響到你的工作。

如果你拒絕,這種做法肯定也不好,因為:

  • 給領導不服從管理的印象。
  • 把自己推到和領導的對立面。

建議的做法,依然是溝通,有異議要溝通,拒絕了也要溝通。

  • 你要說出自己異議的地方,你要說出自己拒絕的原因。
  • 這個異議與拒絕,一定和工作有密切關聯。
  • 要說出自己的訴求、顧慮,你甚至可以和領導討價還價。
  • 你可以針對工作提出更好的建議。
比如,你可以和領導說,這工作超出你能力,你如果做會導致工作出現問題,讓領導有心理準備。比如你可以和領導說,你現在的工作本身強度就比較大了,如果接受其他工作,會忙不過來,會耽誤工作進度。


職場中,聰明的人喜歡充分的溝通+換位思考,而不是一味的對抗。

這是本文的關鍵所在,無論你是領導還是下屬員工,在工作安排上,在接受工作時,有必要進行充分有效的溝通,有必要站在對方立場考慮一下,這有這樣,才能周全才能皆大歡喜。

而強制、強壓、拒絕、賭氣都不是有效的解決問題的態度,相反會讓原本簡單的事情變得更加複雜,最終不歡而散,不可收拾。

最後談談本問題,員工該怎麼辦?

“主管對不滿工作安排的員工說:不幹就走人。員工走了幾天後被公司按自動離職處理,員工該怎麼辦?”

主管本來說的是氣話,目的就是讓員工接受工作安排。當然,一個合格的管理人員是不會說氣話的,氣話代表你無能。

而員工卻把氣話當真話,真的起來走人了。要走你就走的乾脆點,既然走了,不管是幾天,對公司而言,公司會認為你是曠工,或者乾脆認為你自動離職,這都沒任何問題。而你走人也應該想到這個結果。你現在返回來問怎麼辦?能怎麼辦,公司是你家開的啊,想來就來,想走就走,世間沒有後悔藥,自己造成的結果,自己就要承擔。

只能給你建議:

  • 重新找工作。
  • 以後儘量少衝動。
  • 遇事要多溝通。

陪娃樂趣多


針對題主提出的這個問題,本人作為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以1966字的篇幅本著換位思考、懂法用法、有乾貨、易操作的原則從兩個方面作答:

第一方面,已經按自動離職處理了,員工該如何做才能拿回應得工資。

第二方面,如何做好預防而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或者少受損失,吃一塹長一智。

一、根據員工損失的大小,決定採取怎樣的行動,以拿回自己的應得工資及更多

1、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比較短,比如說在一個月以內,工資3000元錢每月,那麼就認栽了,更多的是因為自己脾氣或者一時衝動而招致的損失。

主管一句話,不幹就走人,那麼一氣之下自己就走了,自己錯在先,這個錯誤是自己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沒有同主管請假,屬於曠工,曠工連續數日,所以被判定為自動離職,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是可以開除員工的,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就會扣除曠工的工資後,將餘下的工資發給勞動者。很多單位曠工扣取的工資比上班時的工資要高,所以扣完數天曠工以後,其實到你手裡的錢就比較少了,是多少就多少吧,誰讓自己一時衝動的,衝動是魔鬼。

2、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比較長,比如說一個月以上或者幾年,被用人單位按照自動離職處理或者被開除,損失是比較大的。勞動者可以通過舉證,來說明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無效的,從而使自己的損失降低,並儘可能獲取經濟補償金。

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無效的,那麼人民法院就會裁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般耗時較長)。既然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47條規定,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經濟補償金標準:工作半年以下補半個月,半年以上每滿一年補一個月)。

那如何來證明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無效呢?作為勞動者就必須要懂法,要知道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有效的三個條件,這三個條件是缺一不可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從上述司法解釋中,這三個條件為:

  • 必須經過了民主程序,即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同意,或者向全體員工懲求意見
  • 內容必須合法合理,如果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或顯失公平,則自始無效
  • 必須如實向勞動者公示,如果未向勞動者公佈,則不能約束勞動者

這裡最容易出現問題的是沒有向勞動者公示,公式的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是在公告欄進行公示,也可以通過培訓簽字的形式,還可以通過發文件傳閱的方式,也可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形式等。

如果說勞動者說,不知道這項規章制度,或者說曠工時扣罰太嚴重顯失公平,或者說沒有徵求員工的意見(當然不一定要徵求該勞動者意見,只要以前在制定制度時徵求了意見就可以了),並且用人單位又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那麼這項規章制度就是無效的,那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自動離職處理也是無效的,對此勞動者可以做出如下三種選擇:

  • 勞動者可以要求按照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也就是說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
  • 已經出現這種比較尷尬情況的勞動者,大部分是不願意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的,那麼可以選擇離職,用人單位有過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 勞動者選擇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而用人單位執意要按自動離職進行處理的,用人單位明知故犯、執法犯法,應當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如果員工能夠取勝,離開了企業,不僅得到了應得的部分,還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明顯比原來更多了。完全扳過來了,完勝!

二、如何做到吃一塹長一智

主管說,不願意幹就走人,那麼作為勞動者有這麼幾種應對方式,可以很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私下同主管溝通,不要在會上當面頂牛,讓主管再安排其他更合適的人做分配的工作,自己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即可。要清晰:主管管理對象是一個群體,而不是你單個一個人,主管也是被逼這麼說的。

2、自己一時也氣不過,那你就讓主管出一個書面的離職通知,將一軍。一般來說,主管都不會出具這樣一個通知,這相當於書面辭退通知書,沒有足夠的證據(這裡的不服從工作安排,是不能作為強有力證據的),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雙倍)。

3、找到主管跟主管說,既然讓我走,那我們馬上做好交接,把工資結一下,這樣的話,就不會有曠工的情況出現。

4、跟主管進行溝通,如果主管執意要你做這項工作,可以找主管的上級再進行溝通,看看是否有挽回的餘地,但同時你要做好被調整工作崗位的準備。

5、可以用請假的方式來抵抗主管的這項工作安排,當然一定要注意你的請假不是刻意而為,那麼你的損失也會少一點。

三、最後的總結

在職場中難免會有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發生,一定要以自己的利益為思考點,出來打工就是和氣生財,一定要智慧的應對,而不是衝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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