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38歲男子交通肇事被判緩刑,再次酒駕被查後撤銷緩刑收監, 你怎麼看?


先來看看我國對於緩刑的規定:

緩刑本身是暫緩執行刑罰,也就是附條件地不再執行刑罰。

1、緩刑的對象: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但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得判處緩刑。

2、實質條件:不得具有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同時還得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緩刑被撤銷的條件:發現漏罪,也就是發現了判決宣告前還有沒有未判決的罪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再犯新罪,也就是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這裡的新罪對於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沒有要求,而且無論是在考驗期內發現的新罪還是在考驗期過後發現的新罪,都要撤銷緩刑,即便是新罪過了最長的追訴時效,也要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4、將新罪和原罪數罪併罰後,即使數罪併罰執行的刑期條件滿足緩刑的條件,也不能再次宣告緩刑。(原因就是犯新罪後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依舊很大,沒必要再給他機會)

上高該男子就屬於這種緩刑後再犯新罪的情形,實屬其咎由自取。緩刑原本就是給犯罪嫌疑人一個改過自新,迴歸社會的機會,念其初犯,可以從寬處理。但是他自身並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酒駕屬於危險駕駛的行為。在刑法領域通常只有再一沒有再二,法院這樣的處理既可以懲治犯罪,又能夠警示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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