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爭議糾紛,先裁決再複議,才可以訴訟。

土地權屬爭議糾紛,先裁決再複議,才可以訴訟。

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楊某為灤平縣某鄉某村村民,1999年7月1日與村民委員會簽訂《合同書》及《四荒治理開發合同書》,繳納了出讓金為,約定了四荒使用權出讓期。1999年7月19日,灤平縣農村經濟管理局出具(99)灤農經證“四荒”字4007號鑑證書,鑑證楊某的《四荒治理開發合同書》符合法律手續。之後,楊某始終使用承包地至案發。2017年春,某鄉人民政府未經楊某同意且未給予楊某任何補償的情況下擅自對楊某所承包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某鄉政府還自稱其對涉案的土地享有使用權,並以原告身份向灤平縣人民法院提起確認合同無效之訴,請求依法判令某村村民委員會與楊某所簽訂的拍賣《合同書》及《四荒治理開發合同》無效。灤平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作出裁定書,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調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即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範圍,故裁定駁回某鄉人民政府的起訴。

因楊某及某鄉政府對涉案土地使用權有爭議且不能協商解決,為明確涉案的土地使用權,楊某向灤平縣人民政府提起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縣政府受理後作出《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處理決定書》,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本著“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決定雙方爭議的土地的使用權歸某鄉人民政府。

楊某不服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請求撤銷灤平縣政府作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處理決定書》,承德市人民政府經審查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撤銷灤平縣政府作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處理決定書》。

律師評析:本案為土地使用權歸屬爭議,楊某與鄉政府雙方分別就其主張享有使用權舉證。灤平縣人民政府在審查過程中組織縣國土局、縣水務局、鄉政府、周邊村村委會對涉案地塊進行指界並實地測量,並通過認定鄉政府於1986年簽訂的“某鄉關於修建水庫佔用某村耕地等補償問題處理協議”認定涉案土地歸鄉政府使用。本案縣政府作出決定書所依據的證據是否合法有效,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遺漏當事人某村村民委員會,程序違法。

法條指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10修正)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十條 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係;

(二)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

第十四條 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第十九條 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及時向負責調查處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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