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老虎”白向群一审获刑16年 炒股获利5700余万

撰文|高语阳

内蒙古“大老虎”白向群一审获刑16年。

10月2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二百五十万元。

观海解局注意到,白向群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此前,至少有4名“老虎”也被认定构成该罪名,其中,非法获利最多的“老虎”获利人民币3.59亿元。

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

白向群,男,蒙古族,1962年9月生,辽宁北票人。

白向群一直在内蒙古任职,曾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团区委书记。2003年3月白向群调任乌海市委副书记、市长,五年后晋升乌海市委书记。2011年2月,白向群前往锡林郭勒盟出任盟委书记。

在锡林郭勒盟工作一年后,2012年5月,白向群晋升副省级干部,出任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党组成员。

2018年4月,白向群接受审查调查,同年10月被双开。双开通报中提到,白向群长期卖官鬻爵,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甘于被“围猎”,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贪得无厌、腐化堕落。

内蒙古“老虎”白向群一审获刑16年 炒股获利5700余万

观海解局注意到,法院公开宣判中提到,白向群多次索贿,数额特别巨大,多次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同时,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部分贪污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贪污赃款、赃物已经全部予以追缴,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违法所得已绝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获取内幕信息后明示、暗示他人买入股票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向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具体来说,1999年至2018年,白向群利用担任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书记,中共乌海市委副书记、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乌海市委书记,中共锡林郭勒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配置煤炭资源、开发地产项目、承揽建设工程、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索取、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15万余元,其中索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65万余元。

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白向群利用担任中共乌海市委书记、锡林郭勒盟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2万余元。

2010年10月初、2011年8月及2015年2月,被告人白向群从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白向群筹措资金并指使他人用多个亲友账户买入上述股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买入该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256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17万余元;泄露上述内幕信息给他人,导致他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上述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308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052万余元。

至少5名“老虎”犯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罪

观海解局注意到,包括白向群在内,至少有5名被判“老虎”犯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罪,其中3人非法获利上亿。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获利最多,为人民币3.59亿元。


内蒙古“老虎”白向群一审获刑16年 炒股获利5700余万

△周春雨

今年2月被判20年的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他利用担任马鞍山市市长、中共蚌埠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获悉多家上市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后,作为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上市公司的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2.71亿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59亿元。

此外,4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案。王晓光是国家监委成立以后落马“首虎”,一审获刑20年。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6年2月,王晓光利用其职务便利、工作关系知悉或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指使其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9470681834亿元,盈利共计人民币1.626925129亿元。

再往前,4月3日被判无期徒刑的安徽省委原常委、副省长陈树隆也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树隆在担任中共芜湖市委书记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履行工作职责的便利,在获悉有关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后,作为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安排他人买入相关股票,累计成交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37亿余元;陈树隆还将掌握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累计成交人民币320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31万余元。

2018年9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被判18年,他也被认定为构成内幕交易罪。2007年1月至4月,姚刚利用担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兼发行监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获悉相关公司重组上市的内幕信息,使用由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股票账户在关联股票停牌前买入,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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