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施策,加快“僵尸企业”出清

作者 王莹

对于市场来说,有进入必然有退出。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也是优化经济资源配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湘潭冠发置业公司破产重整进入实施,其意义不止于救活一个“烂尾工程”,更为我市清理处置“僵尸企业”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案例。

僵尸企业往往负债累累不具备继续生存能力,如果任其苟延残喘,一是导致诉讼案件大量爆发,部分债权人通过诉讼和强制执行挽回部分损失,而另一些债权人则不能公平受偿;二是占用资源,挤压优秀企业的生存空间,进而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三是企业主为了避免追债而四处举债,拆东墙补西墙,造成更大的债务危机,更有甚者选择跑路、跳楼等极端方式,影响社会稳定。

2016年2月,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发文,将连续三年亏损,占用贷款利率低于市场最低利息率(CHK)的企业认定为僵尸企业,在全国部署清理整顿工作,作为推进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2018年11月,中央十部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又联合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经济提质增效。

我们通过走访调研发现,湘潭的僵尸企业主要集中在传统制造业、商贸零售业、小额贷款公司和投资行业。这些僵尸企业的形成,其客观原因主要是经济环境变化剧烈,实体企业发展环境不佳,行业产能过剩;具体到单个企业,企业决策经营层对新常态应对不力、转型创新步伐慢、产品结构不适应市场需求、经营成本增加过快、资金链断裂都是导致“僵尸企业”产生的原因。

化解僵尸企业,当以法治手段,综合施策。一方面,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应依法采取清算注销、破产清算、强制注销等手段,让其彻底“死去”。另一方面,对于已丧失清偿能力、但有一定发展潜力和重组价值的“僵尸企业”,则可以采取破产重整、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让其焕发生机。

当然,破产程序除了要解决公平清偿债务等法律问题外,还涉及土地、信用、税收、劳动社保等问题,以及职工安置、企业帮扶、社会稳定等衍生问题,这些离不开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我们在浙江等地调研了解到,各地通过成立企业解困工作组、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问题办公室或召开破产工作联席会议等方式,采取行政协调、综合调度,运用市场化和法治化手段,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和困境企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力促进了经济结构转型和区域经济的升级发展。外地的这些成功经验,也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作者为九三学社湘潭市委副主委,湘潭市律师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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