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環之歌》侵權案件始末,馮正晨

每當我五環上開車,都會情不自禁地哼唱出《五環之歌》,曲調熟悉且歌詞簡單上口。這首歌似乎充滿了魔性,唱起來覺得有種悠然自得的自嘲感。

不過由於這首歌用了《牡丹之歌》的曲調,因此擁有歌詞著作財產權的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就將《五環之歌》的演唱者和電影《煎餅俠》的製作公司告上了法庭。

眾得公司經授權,擁有歌曲獨佔排他的著作財產權,將萬達彩影視傳媒有限公司、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嶽龍剛(小嶽嶽,藝名:岳雲鵬)告上法庭,訴其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

《五環之歌》侵權案件始末,馮正晨

《五環之歌》的前世今生

1980年,由著名詞作家喬羽作詞,呂遠、唐訶作曲,蔣大為演唱的《牡丹之歌》誕生。

2018年喬羽老先生將《牡丹之歌》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授權給喬方,喬方又將其中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複製權這幾項權利授權給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五環之歌》是由小嶽嶽唱火的,歌曲以《牡丹之歌》的曲調,加上以五環為內容的歌詞,之後還在大鵬導演的電影《煎餅俠》中作為北京音樂使用。

眾德公司認為《五環之歌》的出現是侵犯了《牡丹之歌》的改編權,而將其四者告上法庭。

《五環之歌》侵權案件始末,馮正晨

一審法院審理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兩首歌的歌名不同、反應的核心內容不同,《五環之歌》的歌詞已脫離《牡丹之歌》的歌詞,表達的內容完全不同。

《五環之歌》使用了《牡丹之歌》的曲譜,雖然會使人在聽到時聯想起《牡丹之歌》,但是歌詞部分並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五環之歌》不構成對眾得公司所享有的歌詞改編權的侵害。對眾得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審理情況

眾得公司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認定:《牡丹之歌》是詞、曲作者的合作作品,詞作者喬羽和曲作者呂遠、唐訶共同享有作品的著作權。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應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個合作作者不能單獨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1]

因此,眾得公司在僅取得曲作者一方授權的情況下,就主張自己取得了《牡丹之歌》的改編權的說法不能成立。

《牡丹之歌》屬於可分割作品,詞和曲可以單獨使用。歌詞是可分割使用的部分,著作權歸喬羽單獨享有,眾得公司享有歌詞部分的改編權。眾得公司對《牡丹之歌》這個音樂作品,並不享有改編權。

《五環之歌》從歌詞立意、文字表述等方面,與《牡丹之歌》均有不同,從而構成了全新的作品,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

相關法條

1. 改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第(十四)項 改編權,即改編作品,

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2. 合作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

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五環之歌》侵權案件始末,馮正晨

劃重點

首先,《牡丹之歌》是合作作品,作品的改編權應由詞曲作者共同行使;其次,該音樂作品的詞、曲是可分割的;再次,改編作品是需要有獨創性的新作品,但還需要同原作品有主題或者立意上的一致性。

因此,岳雲鵬《五環之歌》侵犯眾得公司《牡丹之歌》改編權一案,法院判決眾得公司敗訴。

來吧,《五環之歌》唱起來!“啊!啊!五……五……環……”

[1] 岳雲鵬《五環之歌》改編案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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