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醫行政訴訟:夫妻可自主安排生育二孩,徵收社會撫養費明顯不當

【摘要】原告是在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期間且在國家已放開二孩無需審批的情況下生育小孩,後又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二個子女”以及自主安排生育的規定,被告認定為非婚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320351.16元整,該徵收決定明顯不當,依法應予撤銷。

【關鍵詞】行政訴訟,社會撫養費,自主安排,生育二孩,明顯不當

涉醫行政訴訟:夫妻可自主安排生育二孩,徵收社會撫養費明顯不當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一.引言

夫妻可自主安排生育二孩,徵收社會撫養費明顯不當,引發行政訴訟。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陳某某、覃某某等不服x市x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計劃生育管理罰款處罰一審行政判決書(2018)x1302行初72號”。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陳某某、覃某某於2010年6月18日在x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2012年6月26日生育女兒陳某英。2014年6月20日,陳某某、覃某某辦理了離婚登記。陳某某、覃某某離婚後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即2016年11月29日生育兒子覃某智。2018年1月23日,陳某某、覃某某在x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進行了復婚登記。

(二)2018年1月18日,被告x區衛計局以陳某某、覃某某於2016年11月29日生育一男孩,沒有辦理二孩生育登記,涉嫌違法生育為由進行立案查處。2018年7月5日被告x區衛計局作出x衛計徵決字〔2018〕08119號徵收決定書,決定對陳某某、覃某某徵收社會撫養費320351.16元。陳某某、覃某某不服向被告x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後複議維持x區衛計局作出的徵收決定。原告陳某某、覃某某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裁判結果

(一)原告是在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期間且在國家已放開二孩無需審批的情況下生育小孩,後又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二個子女”以及自主安排生育的規定,不應徵收社會撫養費。被告x區衛計局作出被訴徵收決定書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明顯不當;被告x區人民政府經行政複議後,作出維持x區衛計局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對二被告上述行政行為依法應予撤銷。

(二)2019年2月26日法院判決,撤銷x市x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於2018年7月5日作出的x衛計徵決字〔2018〕08119號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及x市x區人民政府於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興政複決字〔2018〕24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四.討論

(一)涉案行政行為:陳某某、覃某某夫妻違法生育一男孩,是陳某某、覃某某所生育子女中的第二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四條,《x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項,《x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陳某某、覃某某徵收社會撫養費320351.16元整。其中,對陳某某徵收184581.36元,對覃某某徵收135769.80元。

(二)原告訴求:被告認定為非婚生育,卻不能提供證據、法律依據,認定事實錯誤。綜上所述,被告x區衛計局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嚴重違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執法主體超越職權,徵收決定明顯不當,被告x市x區人民政府複議維持明顯不當。

(三)答辯意見:二原告於2014年6月20日因夫妻感情不和離婚是事實,在非婚狀態期間,二原告於2016年11月29日生育一男孩,在生育該男孩時,二原告之間不存在法定的夫妻關係,處於非婚狀態,其生育該男孩屬於非婚生育。因此,x區衛計局決定對二原告徵收320351.16元社會撫養費是合法的且適當的。

(四)法院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確從2016年1月起全國統一實施兩孩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地方可以結合實際對允許再生子女的情形制定具體辦法。同時,國家明確規定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小孩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至此,我國人口生育政策發生重大變化。被告以非婚生育子女為由,對原告下達了行政徵收決定。因此,原告所生育的第二個小孩是否屬非婚生育子女是本案處罰的前提條件。

【參考資料】1.遭遇超生二胎處罰,應及時陳述和申辯維護權益,以免承擔不利後果。2.人民法院既強調保障被徵收人的程序與實體權利,也支持行政機關採取的正確徵收拆遷行為。3.“引禮入法”與醫事法律的建設。4.行政訴訟:稱無該文件卻在複議期間公開了信息,違反誠實守信原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