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全面覆蓋原則”

近日,我們律所辦理的兩個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件收到了一審判決書,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對方當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作為被告的我方當事人勝訴。通過對一審判決書的仔細分析,我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全面覆蓋原則”又有了更加系統、全面的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專利權糾紛解釋》)第七條規定了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所遵循的“全面覆蓋原則”,即只有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了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才被認定為侵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相比缺少一個以上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同的,不會被認定為侵權。因此,被告方只需通過舉證說明使法庭相信本方技術方案與對方主張的權利要求存在一項以上差異就可以勝訴。但這項規定只是“全面覆蓋原則”的一面,即從權利人或者原告方舉證責任角度理解的“全面覆蓋原則”。

在被告一方,存在著“全面覆蓋原則”的第二面,如果被告方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同樣應遵循“全面覆蓋原則”。《專利權糾紛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全部技術特徵,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技術。”,被告方引用這條規定抗辯時,必須能夠證明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在現有技術方案中都已經存在,否則案涉的技術方案就不是現有技術,這就是適用於被告一方現有技術抗辯的“全面覆蓋原則”。我們律所辦理的這兩個案件的一審判決書中就從正反兩個方面全面的詮釋了被告一方現有技術抗辯的“全面覆蓋原則”。一方面,我方主張對方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在案外人先前獲授權的兩項專利權中都已經存在,屬於現有技術,但法庭認為兩者在技術結構上存在一定差異、並不能證明兩者的連接方式一致,我方以該兩項專利主張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另一方面,我方通過公證的方式追溯回權利人申請日之前我方公開銷售的商品,法庭認為對方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與我方在其申請日之前公開銷售的商品的技術特徵相同,我方提出的該項現有技術抗辯成立。

通常,權利人都會做足功課,確認對方使用的技術方案落入己方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後才會訴至法院,對被告方來說,從正面主張雙方的技術特徵存在差異都比較困難,第一個“全面覆蓋原則”比較難破,如被告方有機會主張現有技術,正確適用第二個“全面覆蓋原則”將會成為勝訴的法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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