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財產分割糾紛的管轄法院確定

集體企業財產分割糾紛的管轄法院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出臺前,各地法院對農村集體資產分配糾紛的受理問題做法不一,最高法院內部也有分歧。該司法解釋出臺以後,在開始一段時間法院基本上對此類案件受理,沒有出現大的爭議。但最近一段時間,有的地區對農村集體資產分配糾紛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對“分多分少”等特定種類的糾紛不予受理。有的地區甚至出臺規範性文件明確不予受理。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是:1、農村集體資產分配糾紛案件近年呈迅猛上升趨勢,法院不堪重負,對這類案件不予受理可以減少案件壓力。2、農村集體資產分配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難度日益加大。因城市化進程等原因引起的農村集體資產分配大量產生,分配方式千差萬別,由於立法的欠缺和司法規範的不足,法院處理起來困難重重。3、該類案件常涉及群體性糾紛,人數少則幾十,多則成百上千,容易引起集訪。4、與當地改革政策相協調。在城鄉統籌改革中,相當多地區在土地流轉中不同程度存在以租代徵,改變農業用途等違法現象。法院受理農村集體資產分配糾紛不可避免地涉及此類問題,依法判決則與當地政策不同,法院壓力很大。

對於農村集體資產分配糾紛案件的受理,有觀點提出應當“有限受理”,認為可以對一些敏感案件,法無明文規定的案件,法院難以控制,涉及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等案件不予受理。[1]該主張似乎要走一條中間道路予以調和。筆者對此觀點不敢苟同,在此種觀點下,可能導致法院隨意選擇是否受理,有諸多弊端。筆者認為對農村集體資產分配糾紛案件一律不予受理,或者對“分多分少”的糾紛不予受理,或者對其他分配糾紛的具體類型不予以受理的做法都是錯誤的。對此類案件應當“依法受理”,其理由如下:

1、應嚴格執行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司法解釋是在長期的爭論後慎重出臺,對案件受理的問題應當嚴格執行司法解釋的規定。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除集體經濟組織是否決定分配,拿多少份額出來分配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外,其餘的均應當受理。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凡符合民事訴訟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受理。《物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了村民對分配決定的撤銷權,直接賦予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訴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該規定對村民自治作了限定,間接為人民法院介入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外,一些地方法規的規定也應當在當地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覆》(法研[2001]51號)已經明確了其他集體所有的資產的分配糾紛法院應當受理,完全可以參照執行。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法院對農村集體資產分配糾紛應依法受理。

2、維護司法統一。近段時間部分法院對農村集體資產分配糾紛不予受理,與其自身以前的做法相矛盾,與鄰近法院或上級法院的做法相矛盾。以致當事人持以前的判決和其他法院的判決上訪,法院難以合理解釋。因此,斷然決定不予受理,容易引起司法混亂。

3、只有依法受理該類案件,才能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有觀點認為,法院不受理,相關糾紛可以由政府或基層組織解決。在實踐中,政府或基層組織的確在此類糾紛的解決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也主動與其聯繫,共同化解了不少矛盾。但是,政府或基層組織並沒有法定權力對該類糾紛進行決定與裁判,有相當數量的糾紛最終不得不走上司法裁判這最後一道糾紛解決的途徑。因此,只有依法受理,才能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

4、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類案件,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有利於構建安定和諧的社會。不予受理,法院可以暫時迴避矛盾。但社會矛盾的積壓,社會不滿情緒的積累可能最終給國家造成巨大的損失。應當站在黨和國家工作的高度依法處理糾紛,不能以短期利益、部門利益而影響大局。事實證明,人民法院依法妥善處理好相關糾紛的,該地區社會安定。人民法院不予處理,必將導致群眾告狀無門,四處上訪。因此,對農村集體資產分配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妥善處理。

農村集體資產的分配糾紛,可以按照以下規則受理:1、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民主議定程序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作出分配決定或已經實際分配,原告起訴要求分得其相應份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2、由有關部門直接或委託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費用發放到個人,原告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要求分得其相應份額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起訴有關部門要求分得其相應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作為行政訴訟案件受理。3、將未發包的集體土地流轉,在流轉收益分配中,原告起訴要求分得其相應份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4、將已經發包和未發包的集體土地整體流轉,在流轉收益分配中,原告起訴要求分得相應份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5、集體土地被徵收或流轉後,原告起訴要求分得集體經濟組織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6、在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資產的分配中,原告起訴要求分得其相應份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7、原告起訴要求確認徵地補償費、集體土地流轉收益和其他集體資產分配決定或方案無效,或要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起訴要求分得相應份額,包括沒有分得和已經分得部分後要求補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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