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電器倉管員監守自盜:4個月4次盜賣47臺電視機

魯網10月30日訊(記者 楊永明)利用擔任倉庫管理員職務上的便利,夜班值守期間分4次盜取公司倉庫電視機47臺。日前,青島海信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信電器或公司)一倉庫管理員因犯職務侵佔罪,一審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8個月。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的一則裁判文書顯示,2017年5月王某某受僱於海信電器,2018年6月後負責海信電器外租倉庫庫存物資的保管和收、發貨工作。2018年8月至11月的四個月間,王某某在職守夜班時利用職務之便秘密竊取公司47臺電視機並銷贓。

裁判文書顯示,2018年8月某日晚上,王某某盜竊倉庫內11臺型號為HZ65A55的海信電視機,並將該11臺電視機以21000元的價格賣出,該11臺海信電視機每臺生產成本價2916.15元,總價值為32077.65元;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王某某盜竊倉庫內12臺不同型號的海信電視機,其中6臺HZ65E**、1臺65寸、4臺55寸及一臺50寸,王某某將該12臺電視機以17300元的價格出售,該被盜12臺海信電視機生產成本合計為34842.9元。

2018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王某某盜竊倉庫內16臺型號為HZ55A55的海信電視機,並將該16臺電視機以16500元的賣出,該16臺海信電視機每臺生產成本價為1775.53元,總價值為28408.48元;2018年11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王某某盜竊倉庫內8臺型號為HZ65U7A的海信電視機並將該8臺電視機以32000元的價格賣出,該8臺海信電視機每臺生產成本價為4095.19元,總價值為32761.52元。

公訴機關認為,王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分4次竊取公司電視機47臺,價值人民幣128090.55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發後,王某某及其家屬退賠海信電器11臺電視機賠償款50589元、7臺電視HZ65U7A及人民幣8萬元,海信電器對其表示諒解。

最終,一審法院認定王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竊取單位財產變賣謀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並根據王某某的犯罪事實及對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王某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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