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解除總包合同會造成分包方重大損失,分包方應向誰索賠?

實務諮詢

發包方(業主)與總包方簽訂了施工合同,現在發包方(業主)單方面要求解除與總包方的施工合同,而總包合同中約定總包合同一旦解除,分包合同同時解除。請問:分包方如何維護自己權益?是否可以向發包方(業主)索賠?

實務解答

按照《合同法》第93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見,合同解除權分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合同解除會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總包合同終止,分包合同也終止,這是發包方與總包方施工合同的約定,不是分包合同的約定,因此,並不約束分包方。

發包方終止總包合同,分包合同被迫終止,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分包方可向總包方索賠。因為分包方與發包方沒有合同關係,因此分包方不能向發包方索賠。

分包方向總包方索賠的費用不僅包括直接損失,即分包公司前期配合所花費的所有費用,還應包括間接經濟損失,即分包公司預期可得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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