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上一期,我们讲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这一期,我们来具体看看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应如何计算?

咨 询

张先生失业以后根据规定可以领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但是领了两个月以后, 张先生重新就业了,还有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该怎么办?

解 答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 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张先生如果之后再次失业, 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 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依 据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具有强制性

那么哪些单位

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呢?

铜川市区域内城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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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您是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还是在职职工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尤为重要

因为它会影响到你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下面就给大家科普一下

单位、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60日内持证明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自转出地停止缴费的当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职工和失业人员跨省迁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铜川市各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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