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沒近5000萬!一宗併購重組牽出兩起內幕交易 董事長洩密兩人

一宗併購重組事項牽出了兩個千萬級別的內幕交易。

一家上市公司董事長、多通電話、一則內幕消息,讓夏某芳、項某嶸兩人陷入內幕交易的案情中,最終不僅被罰沒了違法所得,還被證監會處以三倍的罰款,兩人累計罰沒4965.88萬元。

內幕交易害人不淺,證監會多次強調對內幕交易的強監管態度,表示將持續從嚴監管併購重組“三高”問題,打擊惡意炒殼、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遏制“忽悠式”重組、盲目跨界重組等亂象,促進上市公司質量提升和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一宗併購重組引出的內幕交易

時間倒回至兩年前。

2016年初,為了推進信息化水平同時搭建電商平臺,華峰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華峰集團)董事局主席、華峰超纖董事長尤某平產生了收購軟件開發、能夠開展電商平臺業務的公司的意向,並開始請私募機構等推薦投資標的。同年2月初,海通證券王某東向尤某平推薦了深圳市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威富通)。

2016年2月16日至17日,尤某平安排浙江華峰氨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峰氨綸)的董事會秘書陳某良在王某東陪同下赴深圳與威富通首席運營官、股東王某進行了初步洽談。2016年2月22日至23日,威富通首席執行官、股東鮮某和王某赴上海與華峰方面尤某平、陳某良會談,海通證券王某東陪同,雙方介紹了各自的情況,華峰方面向威富通表達了購買部分股權的意向。2016年3月2日,華峰集團與鮮某就後者將其持有的威富通3%股權轉讓給華峰集團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書》,此後,華峰集團根據協議向鮮某支付了股權轉讓款。

之後尤某平進而謀劃整體收購威富通事宜,與鮮某、王某繼續談判。2016年3月22日,鮮某再次來到上海與尤某平、王某東會面,當日雙方初步確立了華峰超纖整體收購威富通股權的意向。2016年3月28日,海通證券開始對威富通展開盡職調查。

2016年4月5日,華峰超纖發佈《關於公司股票臨時停牌的公告》,宣佈公司擬披露重大事項,於2016年4月5日下午開市起停牌。2016年4月6日,華峰超纖發佈《上海華峰超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籌劃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宣佈公司正在籌劃重大事項。2016年4月13日,華峰超纖發佈《上海華峰超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確認上述重大事項為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交易內容為擬收購一家互聯網軟件公司100%股權。

上海證監局認定,華峰超纖擬收購威富通股權事項,達到重大資產重組標準,屬於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不晚於2016年3月22日,公開於2016年4月13日。尤某平作為華峰集團董事局主席、華峰超纖董事長,是內幕信息所涉收購事項的主要決策者、推動者,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就這麼一條尚未公開的信息,尤某平告訴了這兩人,造成了後來的內幕交易。

洩密給多年老友,老友獲利680萬

尤某平把內幕信息洩露給了一位多年的朋友項某嶸,內幕信息公開前,項某嶸與尤某平存在通話聯繫,其中,賬戶買入“華峰超纖”前的2016年3月24日、3月29日兩人有多次通話聯繫。

項某嶸在掌握了內幕消息後,控制“虞某釵”證券賬戶交易“華峰超纖”,具體情況是,“虞某釵”證券賬戶(虞某釵系項某嶸的親屬)於2016年3月7日開立於上海證券瑞安羅陽大道證券營業部。項某嶸控制該賬戶於2016年4月1日買入“華峰超纖”699500股,買入金額11122050元,交易所用資金來源為項某嶸向尤某玲的借款,相關交易通過虞某釵名下手機下單操作。2019年5月21日至23日項某嶸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經計算,上述交易盈利 6810986.93元。

“虞某釵”證券賬戶的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虞某釵”證券賬戶2016年3月7日開立,項某嶸借入的大額資金到賬後第二天(4月1日)即突擊大額買入“華峰超纖”,“華峰超纖”停牌後次日(4月6日)將剩餘資金全額轉出,該賬戶截至上海證監局調查日再無其他證券交易;項某嶸在海通證券開立了證券賬戶,該賬戶自2015年1月1日至上海證監局調查日未交易過“華峰超纖”,較之其在本人證券賬戶交易的其他股票,案涉“華峰超纖”交易金額明顯放大,異於其平時的交易習慣。綜上,項某嶸利用“虞某釵”證券賬戶買入“華峰超纖”行為明顯異常且無合理解釋。

上海證監局認定,項某嶸的行為構成了內幕交易,沒收項某嶸違法所得6810986.93元,並處以20432960.79元罰款。

8通電話洩露內幕消息

除了項某嶸,尤某平還將消息洩露給了夏某芳,夏某芳2002年加入華峰集團,系華峰集團金融管理部經理助理。內幕信息公開前,夏某芳與尤某平存在通話聯繫,其中“夏某芳”證券賬戶買入“華峰超纖”的2016年3月31日至4月5日期間兩人有8次通話聯繫。

在獲得消息後,夏某芳控制“夏某芳”證券賬戶分別於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5日買入“華峰超纖” 501600股和94200股,合計買入595800股,合計買入金額9598155元,交易所用資金來源為夏某芳向尤某玲的借款。“夏某芳”證券賬戶於2016年11月21日賣出“華峰超纖”15900股。經計算,上述交易共盈利5603713.15元。

通過調查,“夏某芳”證券賬戶的案涉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賬戶此前僅買入“華峰超纖”100股、買入金額1385元,而涉案期間賬戶共計買入“華峰超纖”595800股、買入金額9598155元,買入金額明顯放大;除上述買入“華峰超纖”100股,“夏某芳”證券賬戶開立後至案涉交易前主要用於申購新股,僅交易過其他一隻股票;2016年3月31日、4月1日、4月5日“夏某芳”證券賬戶分別轉入資金8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此後近乎全部用於買入“華峰超纖”,“華峰超纖”停牌後次日(4月6日)上述交易所剩資金大部分轉出。綜上,“夏某芳”證券賬戶2016年3月31日和4月5日買入“華峰超纖”行為明顯異常且無合理解釋。

上海證監局認定,夏某芳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

夏某芳對此提出了異議,她給出了申辯意見:

第一,在華峰超纖依法公開披露收購事項前,當事人並不知悉該內幕信息。當事人系華峰集團金融管理部經理助理,並未專職或正式擔任尤某平私人助理職務。當事人協助尤某平處理訂票、出行等事項,雙方的通話聯繫屬正常現象,未涉及內幕信息,並提出當事人不具體參與上市公司資本運作、與尤某平不在一個辦公樓辦公等申辯理由。

第二,當事人證券賬戶交易“華峰超纖”並未達到《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的“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的認定標準。當事人提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事先告知書》)擬認定“夏某芳證券賬戶的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與事實不符。當事人以“中信證券”交易為例提出賬戶買入“華峰超纖”的金額與其一貫交易習慣相符,買入股票的主要原因是看好華峰超纖的未來發展,具有合理理由。

第三,當事人主觀上不具有違規故意,屬於初犯,當事人積極配合相關調查態度良好,罰沒款金額遠超出了當事人可承受的範圍,懇請減輕對其的處罰。

經複核,上海證監局認為:

第一,“夏某芳”證券賬戶案涉交易(2016年3月31日和4月5日買入“華峰超纖”行為)明顯異常。一是案涉交易的交易時間與內幕信息發展過程及當事人同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時間高度吻合。二是“夏某芳”證券賬戶案涉交易前主要用於申購新股,關於當事人提出的2015年1月12日買入“中信證券”約2050萬元,經複核,該類使用大額資金交易單隻股票的情況在案涉交易前僅發生於上述一個交易日,不足以體現當事人的交易習慣。三是較之賬戶此前買入的“華峰超纖”100股,買入金額1385元,案涉交易金額達9598155元,交易金額明顯放大,《事先告知書》相關內容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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