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院針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的十問十答

關於法院針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的十問十答

關於法院針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的十問十答

2018年底,伴隨著某共享單車用戶排隊退押金熱潮,曾經大受資本追捧的明星企業爆發資金鍊危機。該公司創始人被北京海淀法院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將不得乘坐飛機、高鐵,不得出入高消費場所。2018年底,引發各界關注的還有陷入公司破產危機的某通信公司董事長,因公司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也被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企業高管被限制高消費的消息已經頻頻成為社會熱點,引發各界討論。

一方面,2019年是各地法院落實《關於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概要》的收官之年,時間緊、任務重,各種攻堅執行難的專項行動(“百日會戰”、“假日執行”、 “雷霆行動”等)依然在持續。另一方面,被執行人在實踐中可能採取各種規避執行措施的手段,比如更換法定代表人,導致法院執行措施的執行效果大打折扣。

關於法院針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的十問十答

其實,“限制高消費令”(以下簡稱“限高令”)早已經成為全國各地各層級法院用於應對千千萬萬個執行案件中最普遍最常見的手段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2018年10月24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

工作報告

截止2018年9月,全國法院累計發佈是新被執行人名單1211萬例,共限制1463萬人次購買機票,限制522萬人次購買動車、高鐵票,322萬名失信被執行人迫於信用懲戒壓力自動履行了義務。

2018年12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廣東全省法院“南粵執行風暴”的情況,在2018年1月至11月期間,廣東省全省法院共執結案件64萬件,其中,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31.4萬人次、限制出境2,596人次、限制高消費85.1萬例。2019年1月16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進行了工作報告,根據該報告,湖北省高院在2018年將10.4萬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23萬人次,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變臉老賴”等103人刑事責任。在各種執行措施中,限制高消費的比例無疑是最高的。

就“限高令”在實踐中的具體適用及法律後果,本文將以一問一答的形式嘗試進行全面解答,具體回答幾個方面的問題:

(1)“限高令”的法律依據;(2)公司未履行債務,哪些人可能會被“限高”;(3)是誰發起的“限高”;(4)法院決定採取“限高”措施的考量因素;(5)“限高令”和失信被執行人即“黑名單”的關係;(6)“限高”後會被限制出境嗎?(7)“限高”後是否必然無法乘坐飛機(國內/國際/跨境)、高鐵、動車等;“限高”後子女是否必然無法就讀私立學校;“限高”是否會影響銀行借貸;(8)“限高令”的簽發與實際執行之間有沒有時間差;(9)如何解除“限高令”;(10)掛名法代被“限高”後有什麼救濟途徑。

Q1

什麼是限制高消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限高規定》”)第3條的規定,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下文簡稱“限制高消費”或“限高”)是指,限制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 旅遊、度假;
  •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上述受到限制的各項消費行為的範圍在過去的幾年中呈擴大趨勢。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法釋〔2015〕17號)中,限高令所限制的範圍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釋〔2010〕8號)的基礎上增加了“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該司法解釋的名稱也相應地改成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可見,被限制的消費行為範圍比此前更寬。

Q2

限制高消費針對的對象是誰?

按照被限制高消費的不同原因,可以將被限制高消費的對象分為兩類:一是因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而被法院簽發“限高令”(但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二是因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從而被法院採取限高措施的失信被執行人。這兩類對象面臨的後果有所差別,對此,我們將在本文第5部分詳述。

按照被執行人主體性質的不同,可以將被限制高消費的對象分為三類:一是自然人,二是單位,三是單位的“有關人員”。根據《限高規定》第3條的規定,“有關人員”指的是被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

Q3

由誰啟動對被執行人採取的限制高消費措施?

根據《限高規定》第4條的規定,限制高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根據《限高規定》第1條的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也就是說,一旦其被納入失信“黑名單”,則一定會被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Q4

法院決定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根據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答記者問時提供的回答,“限制高消費主要是針對那些有清償能力卻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因此,人民法院在決定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態度和履行能力。被執行人有拒不申報財產或者申報不實、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財產等消極履行的行為、規避執行的行為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法院有權對其採取限制高消措施。相反,如果被執行人如實申報了財產,且積極配合法院查找財產的,法院則一般不必限制其高消費。”

然而,在實踐中,各級法院都有執結率的考核任務。執行法官對限制高消費措施這一手段往往採取較為積極主動的態度,甚至存在申請執行人被執行法官要求或建議提交“限高申請”的情況。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已經成為執行案件的標準配置。

Q5

被限制高消費與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有何區別?

根據《限高規定》第1條的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也即,一旦其被納入失信“黑名單”,則一定會被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然而,被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的,不一定是失信被執行人。也就是說,被執行人可能單獨被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而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1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單獨被採取限制高消費的措施後,若違反限高令的,將面臨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懲戒措施。也即,從單純被限制高消費到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可能只是一步之遙。

此外,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後果比單純被限制高消費的後果嚴重得多。具體而言,根據關於印發《“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文明辦〔2014〕4號),失信被執行人除被禁止部分消費行為外,還被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亦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由於法院會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實現多部門協作,共同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懲戒,也即,失信被執行人在多個部門、領域的行為都將受到限制,例如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但若僅被限制高消費而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則無上述規定。總而言之,限制高消費側重於對被執行人消費行為的限制,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則側重於在工作及社會等方面對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

Q6

被限制高消費與被限制出境有何區別?

被限制高消費和被限制出境是針對被執行人的兩種不同的懲戒措施。二者雖有不同,但是,被限制高消費很有可能間接導致被限制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號)第12條和第28條分別規定了中國公民和外國人被限制出境的情形。對於中國公民而言,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就會被限制出境:未攜帶合法出入境證件;拒絕或逃避邊防檢查;有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有尚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且人民法院不準其出境;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等等。對於外國人而言,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就會被限制出境:有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或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按照中國與外國簽訂的有關協議,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有尚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且人民法院不準其出境;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不準出境,等等。以上為法律明確規定的限制出境的一般情形。

此外,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在2016年頒佈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明確規定了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並在“高消費旅遊限制”部分中明確規定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出境旅遊,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與出境旅遊相關的其他服務。也即,立法部門認為出境旅遊、度假屬於高消費。進而可知,儘管法律法規並未對單純被限制高消費但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被執行人作出限制出境的規定,但由於出境旅遊、度假被視為高消費,屬於限高令中不得從事的消費行為,從而導致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可能被間接地限制出境。

Q7

限制高消費的具體限制在實際操作中如何被執行?

(1)飛機

根據《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發改財金〔2018〕385號),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的,限制其乘坐民用航空器。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將本部門確定的因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需要納入限制乘飛機的名單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該平臺推送給民航局,由其將該人員按規定程序納入限制乘飛機名單中。

關於實踐中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是否能乘坐飛機在境內飛行或者跨境飛行的問題,我們通過部分航空公司以及部分機場安檢部門及機場邊檢部門瞭解到以下信息:

境內飛行是否還能乘坐飛機?是否能從境內飛往境外?

我們通過部分境內航空公司瞭解到,就境內飛行而言,已被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的被執行人購買國內機票時,航空公司的系統會出現相關提示,通常是無法生成機票訂單或無法出票的。但是,由於國內目前尚未完全實現個人居民身份證號與護照號的綁定,被執行人若只是居民身份證信息被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其採用護照購買機票時,可能出現仍能正常出票的情況。然而,即便航空公司方面能順利出票,該人員亦有可能出現無法正常通過機場安檢或邊檢的情形。

我們通過部分機場安檢部門瞭解到,若航空公司可以正常出票,在票、證齊全的情況下,安檢一般會放行,因為安檢部門並未收到被限制高消費的人員名單,但不排除安檢部門會與機場內的公安系統確認的情況。

此外,我們通過機場邊檢部門瞭解到,邊檢部門有限制出境人員的名單,若被執行人被限制出境,則即使其順利購票,亦不能出境;但若被執行人只是單純被限制高消費,對於其能否被機場邊檢部門放行出境,仍存在不確定性。

解答

境外飛行是否還能乘坐飛機?是否能從境外飛往境內?

這個問題需要區分其乘坐的是境內航空公司還是境外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班。

若被執行人在被限制高消費時已在境外,被限制高消費後,向境內航空公司購買境外飛行或境外飛往境內的機票,因境內航空公司受民航局的監管,經過與部分航空公司的溝通,其表示該等情況與在境內飛行購票的情況類似,理論上是無法購票的。

若被執行人在被限制高消費時已在境外,被限制高消費後,向境外航空公司購買境外飛行或境外飛往境內的機票,經諮詢若干境外航空公司,其回覆稱乘客購買其航空公司的客票不會受到該限高令的影響,但乘客到中國後是否能順利通過邊檢併入境,存在不確定性。我們諮詢了首都機場和上海機場的邊檢部門,其回覆稱,持有效入境許可即可入境,但入境後的情況則取決於國內有關執法部門。

解答

航空公司、安檢部門、邊檢部門都放行,是不是就沒問題?

我們通過部分航空公司以及部分機場安檢部門及邊檢部門瞭解到,航空公司、安檢部門、邊檢部門由於系統、時間差等原因,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實踐中仍有部分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鑽空子,利用限高令的簽發與民航局及航空公司實際執行之間的時間差,或者利用航空公司、機場安檢及邊檢部門的漏洞,甚至利用他人的證件購票出行。

但需要再次提醒讀者注意的是,即使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通過某種途徑順利購買機票並乘坐飛機在境內或跨境飛行,其行為仍違反限高令。一旦該行為被舉報或被發現,被執行人則可能面臨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的後果。

解答

(2)火車

根據《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發改財金〔2018〕384號),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的,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

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將本部門確定的因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需要納入限制乘火車高級別席位的名單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平臺推送給鐵路總公司,由其將該人員按國家規定程序納入限制乘火車高級別席位名單。

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不能乘坐和仍能乘坐的席位總結如下:

不能乘坐:

普通列車的軟座、軟臥;

動車組列車一等座、特等座、商務座;

高鐵的全部座位

仍能乘坐:

普通列車的硬座、硬臥;

動車組列車的二等座

(3)子女教育

不能就讀於高收費私立學校

限制高消費中一項重要的內容為“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目前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高收費私立學校”認定標準,也沒有全國性的高收費私立學校名單,在實務操作中由於信息不對稱、標準不明確等原因,各級法院基本還是處於無舉報不查處的狀態,導致該限制措施的實務操作性不強,難以發揮懲戒的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已經採取了限制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的措施,併發布了該地方的高收費私立學校名單,例如,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13日發佈了《致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限制高消費人員的家長們一封信》,這封信中載明:“我院向區教育局及我區高收費私立學校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轄區內各相關學校在招生時:須對所招錄學生家長的失信情況進行審查,凡是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限制高消費人員的,其子女一律不得錄取;對已招錄的學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經發現,應責令退學或轉校到公辦學校。”同時,這封信的末尾還附上了2018年度該區內高收費私立學校名單,其中詳細列舉了順德區近百家高收費私立學校,涵蓋了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2018年7月初,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法院向轄區內的衡水第一中學、衡水中學實驗學校等7所私立學校發出司法建議,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進行限制,同時附送了《致身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學生家長的一封信》,督促失信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義務。衡水市桃城區法院的司法建議表示:“各私立學校的招生簡章需載明報名學生家長必須沒有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相關記錄;凡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者,一律不得錄取;對已招錄學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經發現,應責令退學或轉校到公辦學校”。除了佛山市以及衡水市的例子以外,中共杭州市委統戰部也於2017年9月1日發佈了《建議設立高收費私立學校名單庫提高對限高人員的執行力》一文,建議由各市、區、縣法院及市、區、縣教育局結合當地區域的經濟發展狀況及各學校的收費情況及收費項目構成等因素建立“高收費私立學校名單庫”,通過新聞媒體在本區域公開,並在每學年開始前更新名單庫內的學校名單。同時,該文件建議通過要求學生在每學期報名時提供父母雙方由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徵信報告的形式或者由轄區政府協調中國人民銀行對轄區內高收費私立學校開放徵信數據,由各學校在報名前對學生父母進行徵信查詢等形式,從源頭上杜絕失信人員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的高消費行為。

不能自費出國留學

儘管《限高規定》並未限制被執行人自費供子女出國留學,但一些地方政府頒佈的實施細則對此作出了限制,例如廈門市《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實施細則》就把被執行人自費供子女出國留學作為高消費行為的一種類型予以限制。

(4)銀行借貸

我們瞭解到,銀行在審批貸款請求時,會判斷貸款人是否具備還款能力,判斷依據主要是該貸款人的資產證明和徵信情況。現階段,銀行並未將是否被限制高消費作為貸款審批的審查事項。前文已提到過,被限制高消費不同於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徵信記錄中並無對限制高消費的記載。因此,理論上來說,若個人僅被限制高消費,但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且仍能提供銀行要求的資產證明,亦無不良徵信記錄,其銀行借貸行為並不會受到影響。但若個人仍有可供證明資產狀況的資產,甚至有可供辦理抵押貸款的資產,卻不履行執行案件中的其應承擔的還款義務,則有可能面臨更為嚴重的失信懲戒措施,甚至面臨刑事責任。

Q8

從限高令的簽發到執行之間有沒有時間差?時間差內消費是否受限制?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上述受到限制的各項消費行為的範圍在過去的幾年中呈擴大趨勢。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法釋〔2015〕17號)中,限高令所限制的範圍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釋〔2010〕8號)的基礎上增加了“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該司法解釋的名稱也相應地改成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可見,被限制的消費行為範圍比此前更寬。

Q9

如何解除限高令?

根據《限高規定》第9條的規定,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高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6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高令。根據此條款,解除“限高令”的方式有三種:一是提供確實有效擔保,二是申請執行人同意,三是履行義務。

限高令解除後,法院將刪除限制高消費信息的名單推送給民航局和鐵路總公司,民航局和鐵路總公司按名單解除懲戒措施。

Q10

單位被執行人的掛名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有何救濟措施?

實踐中更為棘手的是掛名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的情況下要如何解除限高令的問題。

所謂的掛名法定代表人,就是指對公司的資產、經營、債務等均不具有實際的決策權、管理權,實際上對公司不承擔主要責任,也並不履行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的職權,甚至不是公司員工,不參與到公司的設立與運行之中,僅僅是與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等具有親戚、朋友、熟人關係,卻被掛名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曾經確實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已經離職或退出公司,公司卻不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導致已離職或退出的原法定代表人仍然被顯示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這幾類掛名法定代表人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外觀,也需要依法承擔法定代表人的相應義務,但法定代表人的實際權力卻不是由其行使,因此,掛名法定代表人面臨著一系列的風險,例如被限制高消費,甚至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在這種情況下,掛名法定代表人往往就會覺得自己是個“冤大頭”,前來向律師求助。實踐中,掛名法定代表人可採取的應對措施有以下幾種:

一是提起解散公司之訴。若發現公司有不能償還債款、可能被債權人申請執行的風險,掛名法定代表人應及早採取自我保護措施,謹防因公司被限制高消費或被列為失信被執行等情形而對自己的生活和信譽等造成惡劣影響。當然,採取這一途徑的前提條件是公司的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且該掛名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權,其方可根據《公司法》第182條的規定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然而,如果公司的經營管理並未發生嚴重困難,而只是有意拖延或妨礙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則難以通過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途徑解決困境。

二是提起變更公司登記之訴。也即,請求法院判令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根據《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則是產生於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的選舉或聘任。也即,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的選舉或聘任屬於公司內部治理的事項,實踐中,法院可能認為其不宜過分干涉公司的選舉及聘任等內部治理事項,因此,對於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請求不予支持。雖然這一途徑困難重重,但卻是值得嘗試的,有公開的判決文書顯示,曾有掛名法定代表人通過提起變更公司登記之訴的途徑成功地要求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例如:龍鬱麗與天津津都新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宇海豐投資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2016)津0116民初2431號)。在該案中,掛名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東,與公司無勞動關係,董事任期屆滿,且已明確表示自己不願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然而公司卻怠於變更法定代表人,這一情形可能給掛名法定代表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經掛名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提出請求,法院判令公司限期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採用上述途徑將法定代表人變更完畢之後,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對原掛名法定代表人的限高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原掛名法定代表人是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那麼即便其已通過各種途徑擺脫了法定代表人這頂帽子,法院可能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7條的規定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等措施。

三是掛名法定代表人以自有財產為公司清償債務,清償完畢後申請法院解除限高令等,繼而向公司追償。然而,在公司已經危及重重或者公司信譽堪憂的情況下,掛名法定代表人替公司償債後再向公司追償,無疑將承擔極高的風險。

四是申請企業破產。法代持有公章,如果符合破產申請條件,可以以被執行人公司的名義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會在一定期限內裁定是否受理破產申請。如果受理,則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中止。但是,由於限高措施並非處分性的執行措施,而是屬於懲戒性的執行措施,繼續實施不會影響破產程序的進行,所以,執行中止後,法院一般不會解除限高令。如果法院最終裁定宣告破產,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被執行人的執行。終結執行後,法院將解除所有執行措施,包括限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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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院針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的十問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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