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找熟人”而不是“找律師”的家屬究竟怎麼想?

這幾天一位家屬幾經猶豫還是選擇“找熟人”而不是“找律師”,我滿是好奇向他的朋友瞭解家屬究竟怎麼想。他的朋友只能說抱歉,因為有“熟人”告訴他找律師沒有用,反而會激怒辦案機關。這些“熟人”還告訴他們,進了看守所就不可能無罪釋放,判決都是法官說了算,只要“搞定”法官就能早點出來。更有甚者,這些“熟人”還威脅家屬說,請了律師就沒人願意幫忙,出了事他們不管。

那些“找熟人”而不是“找律師”的家屬究竟怎麼想?

我當然清楚不少“熟人”有一套排斥律師的“話術”,但能夠這麼直白告訴他們請律師有害無益,還是很少見。更多的“熟人”說話比較機靈——公安機關不會無故抓人,抓了人不可能無故放人,請律師要花錢,不如那這點用在“刀口上”直接找辦案人員幫忙。說請律師會激怒辦案機關,也真能騙一些家屬,於是就有了寧可花錢找熟人而不是花錢請律師的做法。

找熟人幫忙,這些“熟人”也分為兩種。一種是向辦案人員“送錢”,構成行賄罪;另一種是假借向辦案人員“送錢”的名義將這些“活動費用”據為己有,構成詐騙罪。他們認為只需要“諮詢”律師就可以自己“辦案”,如同“諮詢”醫生就可以自己“看病”,如果不是“致命的自負”,那就是“絕對的自欺”。這樣的家屬也不是我們正常的客戶,即使委託律師也必然提出這樣或那樣的要求——幾時可以取保?幾時可以出來?如果有什麼風吹草動,就抱怨律師沒有盡力,或者說花錢請了律師沒有什麼用。曾有家屬問我,為什麼我兒子被關押這麼久?說他詐騙,難道政府沒有一點錯嗎?這樣的家屬,我的第一反應是“解除委託”,他們找律師不是辦案的,而是責難的。對於不懂得律師價值的人,還是讓他們“找熟人”吧。

那些“找熟人”而不是“找律師”的家屬究竟怎麼想?

雖然我有不少成功案例,甚至有一批無罪辯護獲得無罪釋放的經典戰績,但遇上要我象他們“找熟人”一樣拍著胸脯保證幾時“出來”的家屬,我還是揮手從茲去,告訴他們門口的位置。律師盡職辯護,在於讓無辜者免受冤屈,讓有罪者罰當其罪,但律師不是魔法師,不可能把黑的變成白的,只能讓白的還原成白的。多少富商巨賈或者達官貴人,涉嫌犯罪後都去請律師,何況普通家庭?

中國固然辦案機關的獨立地位收到金錢與權力掣肘,存在一系列“潛規則”,但這些“潛規則”在證據與法律的“顯規則”面前還是無能為力。“潛規則”只能在黑白之間的“黑色地帶”發揮作用,遭遇“證據確鑿”或“明顯硬傷”,辦案人員即使是你的“親戚”也無能為力——沒有人會拿自己的“烏紗”冒險,人家只會“順水推舟”而不可能“逆水行舟”。

那些“找熟人”而不是“找律師”的家屬究竟怎麼想?

那些寧願“找熟人”而不願意“找律師”的家屬,並不關心律師能做什麼,他關心的是“結果”。於是在“結果”出來之前,也就為“熟人”行賄或詐騙留下了空間。家屬想要什麼,“熟人”都可以拍著胸脯保證,然後找個藉口推脫,能成自然大賺一筆,不能成也沒有什麼損失,何樂而不為?對於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當事人,反而被家屬遺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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