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的快速發展
如何合理的規劃與開發
邊界開發對資源、環境都有哪些影響
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
都關乎著我們包頭市的城市發展
《包頭市城鎮開發邊界管理條例》的出臺
為我們的城市發展合理規劃
具體事關哪些內容
包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號
《包頭市城鎮開發邊界管理條例》已於2019年9月26日經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0月23日
接下來
《包頭市城鎮開發邊界管理條例》
包頭市城鎮開發邊界
管理條例
(2019年6月28日包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該條例適用範圍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開發邊界管理,協調城鄉空間佈局,引導城鎮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開發邊界管理適用本條例。
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
城鎮開發邊界,是指城鎮可以集中開發建設的地域空間邊界,為一條或多條閉合的曲線,是城鎮集中開發建設的空間發展控制線。城鎮開發邊界包括城市、鎮以及經依法批准設立的各類獨立開發區(工業園區)的開發邊界。
城鎮開發邊界主要負責單位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城鎮開發邊界的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白雲鄂博礦區、石柺區喜桂圖新區、土默特右旗薩拉齊鎮、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百靈廟鎮、固陽縣金山鎮以及經依法批准設立的各類獨立開發區(工業園區)的開發邊界管理工作。
石柺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以外鎮的開發邊界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和石柺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城鎮開發邊界的具體管理工作。其他負有城鎮開發邊界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鎮開發邊界相關管理工作。
城鎮開發邊界劃定原則
第六條城鎮開發邊界的劃定應當遵循底線約束、科學評估、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七條城鎮開發邊界的劃定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
第八條城鎮開發邊界的劃定應當堅持以下底線要求:
(一)嚴格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
(二)應當與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環境保護、水利、森林、草原、沙地、河流湖泊、溼地、郊野單元、特殊用地等相關規劃銜接;(三)合理避讓優質農林地、重要礦產資源、可能發生自然災害的區域以及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區域等;(四)統籌城鎮空間結構、生態宜居、特色風貌等因素,合理確定城鎮內的綠色開敞空間、城鎮周邊的生態斑塊和廊道。第九條城鎮開發邊界劃定應當根據城鎮發展特徵、趨勢,分析資源環境承載力和容量,科學預測城鎮規模;應當評價國土空間城鎮開發適宜程度,確定城鎮開發適宜區域;應當分析城市用地現狀,確定城鎮未來拓展方向和結構。
第十條城鎮開發邊界應當有利於勘界落地和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白雲鄂博礦區、石柺區喜桂圖新區、土默特右旗薩拉齊鎮、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百靈廟鎮、固陽縣金山鎮,以及經依法批准設立的各類獨立開發區(工業園區)的開發邊界,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劃定,由市人民政府審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後,依法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的鎮開發邊界,由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劃定,由旗縣區人民
政府審定、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後,依法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第十二條城鎮開發邊界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前,應當依法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十三條城鎮開發邊界劃定實施後,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
依法確需調整城鎮開發邊界的,按照原劃定批准程序辦理。
相關注意事項
第十四條城鎮集中開發建設用地不得突破城鎮開發邊界。
第十五條
在城鎮開發邊界外確需進行單獨選址建設的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線性工程,電力設施(變電站、塔基等)、通訊設施(基站等)、汙水垃圾處理設施等點狀設施,監獄、軍事、宗教、殯葬、特殊醫療、生態旅遊、綜合防災、資源能源、戰略儲備等特殊類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市和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鎮開發邊界外已建成的集中開發建設項目逐步退出機制,引導城鎮開發邊界外已建成的集中開發建設項目用地有序退出。
第十七條市和石柺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鎮開發邊界管理的工作機制,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定期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八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劃定、調整城鎮開發邊界的;
(二)在城鎮開發邊界外違法審批集中開發建設項目相關手續的;
(三)有其他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施行日期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有了該管理條例
相信我們的城市可以得到更好的發展
我們的生活會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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