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陽縣法院以拒執罪判處一公司罰金10萬,公司老闆獲刑半年

鄱陽縣法院以拒執罪判處一公司罰金10萬,公司老闆獲刑半年

鄱陽縣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

鄱陽縣法院以拒執罪判處一公司罰金10萬,公司老闆獲刑半年

10月30日,鄱陽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一審依法判處被告單位徐州金某建設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繳納);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董某借用同事劉某鵬身份信息註冊成立徐州金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管道公司),公司法人代表為劉某鵬,但公司由董某實際控制及管理,劉某鵬不參與公司管理及運營。之後,該公司承接了中鐵十七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七局)在鄱陽縣柘港鄉的分包工程。

2014年11月11日,金某管道公司的工人劉某源在柘港鄉從事鐵路打樁工作時猝死。2015年5月徐州金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金某管道公司)及董某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被劉某、武某起訴到鄱陽縣法院。法院經審理後,於2015年12月判決被告金某管道公司在三十日內支付原告劉某、武某賠償款合計人民幣50萬元。2016年7月6日經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該判決生效後,董某與金某管道公司未履行法定義務,並於2015年8月17日將金某管道公司變更為徐州金某建設有限公司,且一直未將公司變更名稱告知一、二審法院。

2016年9月,劉某向鄱陽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後,鄱陽縣法院向被告單位金某管道公司、被告董某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變更被執行人裁定書,限制高消費令等。2016年12月,裁定追加被執行人徐州金某建設有限公司的股東劉某鵬為被執行人。2017年3月,鄱陽縣法院先後裁定強制凍結被執行人劉某鵬銀行存款497,455元,凍結劉某鵬在睢寧縣農村商業銀行的三個賬戶,其中尾號為6838的賬戶為劉某鵬的工資賬戶,該工資賬戶於2018年5月份解凍。劉某鵬工資賬戶被凍後,從董某處領取了6萬餘元。

另查明,2016年7月份二審判決後到2017年3月份,鄱陽縣法院下達強制凍結的執行裁定書期間,被告人董某將其公司賬戶收到的工程款及其他款項170多萬元,在收款當天或次日以稿費、演出費等支出名義轉到仝某春個人賬戶,或直接以仝某春的個人賬戶收支公司營業款項,以逃避鄱陽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董某到鄱陽縣治安大隊投案自首,已按生效判決確定的款項支付賠償金額。

本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徐州金某建設有限公司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情節嚴重,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被告單位徐州金某公司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作為被告單位的主管人員,也是被告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單位和實際控制人被告人董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惡意轉移財產,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從重處罰。但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董某在本案一審宣告判決前,已經履行全部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被告人董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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