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通知》中规定的保障范围包含以下三类人群:
一类为城镇居民家庭,含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单独成户的个人,下同)。
二类为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
三类为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下同)住房困难群体。
《通知》对三类群体均进行了定义,请仔细阅读。
2、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通知》对三类群体的准入条件均有较为详尽的表述,请仔细阅读。现重点对收入情况和原有住房面积予以明确。
(一)关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8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050.3元,由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构成。
家庭人均年收入=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家庭人员的可支配总收入÷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家庭人员的人数。
家庭人均年收入的80%即为28040.24元。
(二)关于“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
原有住房属私有房屋(包括自有或户口所在地房屋属直系亲属的)的申请家庭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面积或建筑面积÷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家庭户口薄上记载的直系亲属的人数。
原有住房属公有住房(包括申请人承租或户口所在地房屋属直系亲属承租并只有计租面积或使用面积的)的申请家庭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计租面积或使用面积÷0.8的参考系数÷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家庭户口薄上记载的直系亲属的人数。
如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薄的,对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房屋一并进行核实后,再计算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
3、扩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
为落实建保〔2016〕281号文件相关要求,我市扩大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在原来只向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的基础上,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纳入了发放范围,发放标准为120元/户•月。
4、特别提示
(一)2019年-2020年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时间,以市住建局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经审核审批通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将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已分配完毕,在轮候期内按相应标准领取租赁补贴)。
(三)本《政策解读》未尽事宜,以国家、省、市和本市相关规定及市住建局解释为准。接受咨询的具体单位: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5993838、8220810。
关于公布2019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内重点企业:
为了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的精神,结合什邡实际,现将我市2019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公布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单独成户的个人,下同)以及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下同)等住房困难群体。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经市民政部门按照《什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核定为城镇低收入的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
城镇新就业职工是指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超过60个月,在市区已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签订一定年限劳动合同并已履行满一定年限的职工。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市区已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签订一定年限劳动合同并已履行满一定年限的,在市区已实际居住满一定年限的人员。
二、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户口状况: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非直系亲属、挂靠户口和已有住房未迁户口的、未满18周岁的成员未随父母的不计入)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
2.收入状况:申请人家庭是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核定为城镇低收入的家庭,或人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单独成户的个人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
2.主申请人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超过60个月。
3.主申请人在市区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履行至少1年,现用工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
4.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申请人及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内无自有(或共有)产权住房,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辖区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纳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非市区户口),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主申请人在市区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履行至少2年,现用工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
2.主申请人取得市区居住证明并在市区实际居住满2年。
3.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申请人及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内无自有(或共有)产权住房,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辖区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纳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四)其他规定。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单独成户的个人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作为主申请人。
2.现住直管公房、原廉租住房、城市安身房、因单位破产收归国有的住房或单位安排的住房(不包括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退出原住房(户口薄记载的直系亲属为4人及以上的除外)。
3.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德阳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单独成户的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三、租赁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单边户”家庭
具体是指主申请人的配偶属农村户口或外地户口的家庭。
“单边户”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及其父母、子女中有二人取得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已满1年(含1年)。
(2)有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二人无住房或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住房过渡性安置政策。
(3)主申请人的配偶在市区内无自有(或共有)产权住房和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辖区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纳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4)该家庭不符合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的条件。
2.转让私有房屋已满4年的(在领取租赁补贴满一年后,可申请实物配租)。
3.因特殊困难转租、转让直管公房并办理过户手续已满5年的(2009年1月1日之前转租、转让直管公房的,在领取租赁补贴满一年后,可申请实物配租)。
(二)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的保障家庭,在轮候期内发放租赁补贴。
(三)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四)租赁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计发。最低收入家庭200元/户·月,低收入家庭170元/户·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120元/户·月。
(五)租赁补贴发放的具体事宜,以市住建局公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情况
(一)政府集中供养的人员。
(二)单独成户的个人是在校学生的。
(三)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单位已安排住房的。
(四)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的。
(五)有私有非住宅的。
(六)转让私有房屋未满4年的。
(七)转租、转让直管公房未满5年的。
(八)转让私有房屋二处(次)或转租、转让直管公房二处(次)的。
(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金额超过20万元的(安置金额以安置补偿协议载明的总金额为准)。
(十)因离婚失去住房未满2年的。
(十一)因离婚房产已分割(或协议住房由对方居住),但未办理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的家庭。
(十二)30周岁以下单独成户的个人(其中:军烈属,1—2级肢体残疾、1—2级盲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德阳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除外)。
(十三)经什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其他不纳入保障的情形。
五、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经审核审批合格作为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后,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等候房源配租。
(一)配租标准
1.每户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2.用于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3.单独成户的个人原则上按一室户型配租,在没有一室户型的情况下,可继续轮候或申请按二室户型配租,配租标准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4.二人户及以上家庭按二室户型配租。
(二)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可优先配租
1.军烈属,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
2.纳入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1-2级肢体残疾或1—2级盲残或1—2级智残或持有《计生特别扶助证》的3级及以上残疾的。
3.纳入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70岁(含70岁)以上的老人的。
4.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核定为低收入的。
5.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6.德阳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
(一)租金标准的确定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按使用面积计租,租金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市发改局核准后执行。
(二)租金核减和缴纳
1.承租人家庭有下列情形的,由承租人提出申请,市住建局审批,可进行核减, 一户只能享受一种核减方式:
(1)纳入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减后按低保家庭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2)被核定为低收入家庭的,核减后按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前述两项中,如属单独成户的个人,配租标准(使用面积24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予以租金核减,超出配租标准的部分不予核减;家庭成员增加,增加的成员经审核纳入保障后,原超出配租标准的部分予以租金核减。
(3)承租人为单独成户的个人且已领取养老金,其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50%)以下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70%缴纳租金。
2.如国家、省、德阳市及本市出台其他租金核减政策,可按相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3.对承租人家庭的收入情况每年审核一次,按审核后的情况确定是否核减。
4.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租金。对拖欠租金的,市住建局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扣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对本镇居民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可参照本范围和标准执行。
在经开区和产业园区各企业工作的专业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住房问题,由经开区和产业园区各企业在其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中解决,具体保障范围和标准由经开区和产业园区制定后报市住建局备案,租金标准由经开区和产业园区报市发改局核准,企业可参照经开区租金标准执行。
“市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市辖区”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区域。
本保障范围和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本保障范围和标准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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